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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分确认 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公民的子女需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选调生需提供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书面证明,并注明毕业学校、选调时间和现工作单位; 3、西部计划志愿者需提供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并注明毕业学校、服务单位和服务时间; 4、少数民族考生需提供本人或父(母)亲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少数民族身份证明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 5、考生须在报名现场填写统一格式的《贵州省公开招考人民警察加分申请表》(附件三),审核后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以前统一由各级招考办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五、笔试 全省在省直和各市(州、地)设考区。市(州、地)考点设在市(州、地)政府所在地城市。 笔试为闭卷考试。由省招考办统一命题、制卷、阅卷,市(州、地)招考办负责本地区考试考务工作。 招考职位分b、c两类。b类为执法执勤职位;c类为计算机、会计、法医、生物、化学、通信工程等专业技术职位。具体分类详见职位一览表。 笔试按职位实行分类考试。具体分类、科目和分值如下: b类(执法执勤类):《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00分)、《申论》(100分)、《公安基础知识》(100分); c 类(专业技术类):《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100分)、《专业知识》(200分)。 笔试成绩总分为300分,按百分制进行折算后,再按本简章规定比例计入考生总成绩。 笔试时间:2008年5月11日,具体安排如下: 8:00—09:30 《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10:30—12:00 《公安基础知识》 14:00—16:30 《专业知识》、《申论》 除《公安基础知识》外,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公安基础知识》参考用书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公安基础知识》(2006版修订本)。《专业知识》考试内容为报考职位专业条件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内容。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六、面试和体能测试 (一)面试1q(,K&Bc9DPyOj [此资料转贴于学习网公务员考试考试信息 ]http://www.Gzu521.Com1q(,K&Bc9DPyOj 笔试结束后,省招考办将根据考生笔试成绩划定最低面试分数线,进入最低分数线的,按笔试成绩高低顺序及各招考职位计划数的300%确定参加面试对象。同一职位考生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 公安类专业职位面试人数原则上按全省公安类专业职位总数的300%确定,并据此划定最低分数线,确定面试对象。公安类专业职位面试工作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在省直考区进行。 (二)体能测试 主要是测查报考者身体素质是否符合公安工作的需要。测试项目为:男、女10米×4往返回跑,男、女立定跳远,男子1000米、女子800米跑,男引体向上、女仰卧起坐,体能测试结束后将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实施办法及评分标准》(附件四)评定出体能测试成绩。体能测试所有项目均当场次进行,对事后考生提出的复试申请不予受理。 体能测试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试项目成绩有异议或有需要举报事项的,需在此项目测试过程中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考生提出异议或举报问题的申请不予受理。 面试、体能测试工作由省、地招考办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和时间另行通知。 未参加面试或体能测试的考生,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七、体检 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 %,面试成绩占40 %,体能测试成绩占10%的比例计算考生总成绩(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按各招考职位数的200%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同时列为体检对象。体检合格人数达不到招考计划数的,不再向下递补人员参加体检。 体检工作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对报考者身高、视力、体重、血压项目的检查,在体检时采用当场复查的方式,对事后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省、地招考办依职责权限进行的复查除外)。复查结果由纪检监察人员、复查医生和考生本人当场签字后确认,考生拒签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体检工作在省、地招考办指定的地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八、考察和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各招考职位数等额确定考察和政审对象。若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则以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考察和政审对象。考察和政审工作由省、地组织、人事、公安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统一组织,招考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考察和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取消拟录用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考察和政审对象系2005年以来新录用的公务员(含省委组织部选调生); 3、考察和政审对象系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4、考察和政审对象系现役军人或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6、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11、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 12、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3、经省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况。 考察、政审不合格的,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列入考察和政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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