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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各级行政机关07年考录公务员公告(2)

考试信息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7-7-30   【字体: 】   来源:湖北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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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按先笔试后面试(有专业科目考试的,在面试前完成)的次序进行。

  (一)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内容

  公共科目笔试的内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需参加《公安基础知识》考试。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常识判断和资料分析五部分。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申论》主要通过报考人员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人员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在试卷上作答,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公安基础知识》主要测查报考人员掌握从事公安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基础知识以及运用专业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60分钟。

  2、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和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07年9月上中旬,具体时间详见准考证。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14∶00-16∶30《申论》,16∶45-17∶45《公安基础知识》。

  公共科目笔试地点:全省集中在武汉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3、笔试分数线划定和成绩通知

  笔试结束后,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阅卷评分并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请考生于2007年9月25日后通过湖北人事考试网(www.hbrsks.gov.cn)查询。考生也可拨打16866468查询考试成绩,或编辑短信“ks”发送到02918(移动用户)、8300(联通用户)、9128(小灵通用户),按照短信提示查询考试成绩。

  4、专业科目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对进入面试的人员需进行专业科目考试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考试工作由各地组织;省直各招考部门的考试工作由考录主管机关委托各招考部门组织实施,人事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专业科目考试工作方案报省人事厅审核备案。专业科目考试必须在面试前进行。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各招考单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过线人数与拟录用人数不足3∶1的职位,是否调剂以及调剂的原则,按录用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录用主管机关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笔试合格的人员,面试前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组织资格审查和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资格复查对象按照拟录用人数1∶5的比例确定,资格复查内容为身高、视力检测和报考条件初审。资格复查合格人员参加心理素质测评和体能测评。心理素质测评采用公安部研制的《公安民警职业心理能力选拔题本》和相应运行软件。体能测评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四个项目中两项不达标者为不合格。报考法医、理化职位人员体能测评四个项目中两项达标即为合格。资格复查和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不足1∶3的从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经资格复查和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测评合格后一次性递补。

  报考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笔试合格的人员,面试前由省人事厅、省司法厅组织资格复查和体能测评。资格复查对象按照拟录用人数1∶5的比例确定,资格复查内容为身高、体重、视力检测和报考条件初审。资格复查合格人员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评标准按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体能测评四个项目中,达标一项25分,其中一项未达标的该项成绩为0分,两项不达标者为不合格。资格复查和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从笔试成绩和体能测试成绩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不足1∶3的从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经资格复查和体能测评后一次性递补。

  (二)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的程序、标准由省人事厅确定,面试题本由省里统一命制。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于10月11日前下达面试通知。省直各招考部门面试资格复审和面试人员名单的确定由各招考部门负责,并于10月11日前报省人事厅审核后,由各招考部门下达面试通知。其中,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面试资格复审和面试人员名单的确定分别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并于10月11日前报省人事厅审核后,由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下达面试通知。

  全省面试时间统一为2007年10月20日至10月21日(公安、司法系统面试时间统一为10月24日至10月28日)。

  (三)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为100分,按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有专业考试的,面试成绩35%,专业成绩15%)的比例折算,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人员笔试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40%、《申论》40%、《公安基础知识》20%的比例折算,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报考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人员笔试成绩按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40%、体能测试成绩10%的比例折算,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考部门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公安机关按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

  五、体检与考察 ?6 [f ZdI!_= [此资料转贴于学习网公务员考试考试信息 ]http://www.Gzu521.Com?6 [f ZdI!_=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体检与考察工作由各级考录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各招考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体检与考察工作由各招考部门自行组织。其中,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分别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和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共同组织;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分别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考察工作,省直监狱劳教单位的考察人选由各招录单位负责,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教单位的考察人选由当地人事、司法部门共同负责。

  录用体检标准按人事部、卫生部颁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分别按人事部、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部颁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安部门体检标准执行。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对报考公安、安全、司法机关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审。因体检、考察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拟录用人员由招考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将在湖北人事网站(www.hbrs.gov.cn)公示7天。

  六、其他有关事项

  1、省人事厅负责本次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咨询电话:027-87811265。各地、各招考部门的联系方式详见《职位公告》。

  2、考试录用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进行。对在考录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调查核实,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报考人员提供虚假信息、发生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省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次考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27-87235478。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所设监督电话详见《职位公告》。

  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4、凡在机构改革中辞职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原机关工作人员和公务员,如报考后拟被录用的,必须退回因享受优惠政策所得的辞职补助金才能报批。

  5、拟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6、拟录用的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附件1:湖北省各级行政机关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公告

   附件2:湖北省各级行政机关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表

   附件3:湖北省公安机关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报名表

   附件4:湖北省司法行政机关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报名表

   附件5: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附件6: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附件7: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附件8: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附件9: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附件10: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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