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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和第16条的规定,申请复议还须符合下列程序条件:(1).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二)受理。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1.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2.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3.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2、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一)复议审理。1.审理前的准备 (1)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2)调查收集证据。复议机关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3)更换或者追加当事人。2.审理的内容。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3.审理的方式。《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由此可见,书面审理是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基本形式。4.审理的依据。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 5.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从而确立了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制度。 然而,如果毫无例外地规定复议不停止执行,将可能使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执行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复议法》在确立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6.审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二)复议决定。1.复议决定的种类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 3、送达与执行(一)送达。送达的方式及期限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二)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该自觉履行。但有时当事人由于对复议决定不满意而不予履行,此时强制执行就成为必要,否则,行政复议的国家权威性就无从树立。1.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和37条的规定,当被申请人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被申请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2.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当申请人不履行终局的复议决定,或者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则根据复议决定内容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措施:(1)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则由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则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行政赔偿 %26oslash; 行政赔偿的涵义 行政赔偿是行政侵权的直接法律后果,即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1.行政赔偿以行政侵权为前提和基础。2.行政赔偿以依法赔偿为原则。3.行政赔偿以行政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为了更准确地理解行政赔偿的涵义,必须把握行政赔偿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从字面上看,国家赔偿应指一切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赔偿。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国家赔偿被划分为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只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在我国,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仍然有范围上的区别。2.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我国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 在于:行政赔偿由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引起,司法赔偿则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引起。二者在赔偿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程序等方面均有不同。3.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引起的国家责任,而民事赔偿则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二者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均不相同,且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也有所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行政机关所有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都是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政机关由此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系指行政机关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法行使公共权力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而对相对人依法予以弥补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由违法行为引起,行政补偿则由合法行为引起,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由此,它们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 %26oslash;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 侵权行为主体、行政侵权行为、实际或必然的损害、因果关系。 另外一种构成要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行使职权时,违法行为,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直接而非间接,赔偿是法定的。 %26oslash; 行政赔偿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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