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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原则。合法原则,是任何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公开原则,此原则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及时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便民原则,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2、书面审查原则。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3、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26oslash;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政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26oslash; 行政复议的法律关系 1、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的办事机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及资料。3.组织审理复议案件,拟定复议决定。4.处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系指行政复议当事人以及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1.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2.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41条的规定,申请人甚至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组织。此外,《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1.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特点在于,它一概是行政主体。但是,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也相当复杂。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申请人有三种具体情况:(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的,被申请人是合并后的行政机关;(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分解的,被申请人是分解后相应的行政机关;(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解散的,被申请人是解散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第三人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条件主要有:1.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必须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参加行政复议。3.必须经复议机关批准。 %26oslash;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系指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复议的事项范围。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复议的肯定范围作了详细的正面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都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即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范围。1.内部行政行为;2.对民事纠纷处理的行为。 %26oslash; 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至15条对行政复议管辖作了集中规定。根据该规定,行政复议管辖按以下规则确立:1.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 (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26oslash;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遵循的步骤。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简易、高效等特点。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裁判制度,又具有准司法性,所以在程序上应尽量司法化,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1、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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