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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家间的条约和政府间的协定时常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行为准则,因此条约和协定中的某些条款也是行政法的渊源,除非某一条款在我国参加该条约订立协定时给予保留。 3、行政法渊源的效力关系:各种法律形式的位阶与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相适应,其明确的依据是法律规范的规定,包括《行政诉讼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26oslash;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所确认或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确立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考虑因素 1)特殊性。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基本原则。2)普遍性。行政法基本原则应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即适用于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和所有领域。3)法律性。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法律原则,而不是行政管理原则或政治原则。4)规范性。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统率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并统率着具体的行政法规范,行政法规范的确立必须以基本原则为依据。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统一和稳定作用。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补充和适用作用。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即权利的存在有合法根据,权利行使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任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行政合法原则都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行政合法原则是宪法一般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首先,行政合法原则以依法办事为核心,体现了厉行法制的宪法原则。其次,行政合法原则注重明确职责权限范围,体现了职权分工的宪法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即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目的,行政行为出于合法动机,行为内容客观公正适度。如果行政主体不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也会给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后果有时并不亚于违法的羁束行为。因而,行政合理原则便有了其独立的价值。合理性原则的主要意义,便在于在结果上达到一种公平的状态。 %26oslash; 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与特征 1、行政法中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这些行政关系既包括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行政关系,也包括对行政权监督与救济过程中的行政关系,当其被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后,即上升为行政法律关系,那么,行政法中的法律关系就包括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而这两类关系各自又是复杂多样的。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关系被行政法规范调整与规范的结果。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在对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当事人双方有一方必须为行政主体,另一方当事人则通常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三大类。(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能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变更原有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消灭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必不可少的一方当事人,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行政机关。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预先规定性与不可选择性。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6).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一般通过法定行政程序或准司法性行政程序予以解决,通常只在法律有规定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行政主体 %26oslash; 行政主体的涵义 行政主体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担当争讼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组织体。有三层涵义:第一,行政主体是一个组织。第二,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第三,行政主体是能够依法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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