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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学》教程(12)

专业指导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6-12-30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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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3)因上述诉讼中止事由中(1)、(2)、(3)项原因发生,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第四,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当出现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应当采取相应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以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4.裁判。裁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对行政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的合称。裁定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主要适用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中止或终结诉讼、移送或指定管辖、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撤诉或不准许撤诉等情形。判决是人民法院就解决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若干解释》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中适用的判决有以下几种:第一、维持判决。第二,撤销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第三,重作判决。第四,履行判决。如果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五,变更判决。第六,赔偿判决。第七,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第八,确认判决。这类判决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行政诉讼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故而行使上诉权,第二审人民法院据此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法律程序。1、上诉的条件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第一,提起上诉的人必须是享有上诉权并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都有上诉权;第二,上诉理由必须是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有误,或者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是违反行政诉讼程序;第三,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2.上诉案件的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开始实质性审理前,应作好以下准备工作:第一,组成合议庭;第二,对当事人上诉进行审查,对无上诉权的人提起的上诉及超越期限的上诉,应裁定驳回;对不符合条件的被上诉人,应通知更换;第三,查阅案件材料,熟悉案情;第四,决定开庭时间与地点并通知诉讼参与人。3.上诉案件的裁判(1)维持原判。维持原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从而作出的否定和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维持原判适用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二是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2)依法改判。改判是指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依据应正确适用的法律、法规,直接改变一审法院的判决,以改变的判决作为终审判决。(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在二审案件审结后,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作出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和重新作出决定的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适用三种情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证据不足;一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一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 =D N-5mn#5j 39cG/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公务员考试专业指导 http://Www.gzU521.com ] =D N-5mn#5j 39cG/

3、行政诉讼再审程序 当有审判监督权或法律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确有错误,依法决定由有关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称为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的提起:1.提起条件。该程序的启动具有特殊的限制:(1)提起再审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再审;(2)提起再审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2.提起方式。再审程序提起的方式主要有:(1)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提审或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再审审理。对再审案件的审理,根据案件原审级的不同,可分别按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进行。(1)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2)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局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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