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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务员考试《行政法学》教程(11)

专业指导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6-12-30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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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若干解释》第3条对抽象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内部行政行为。《若干解释》第4条对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4.终局行政行为。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重复处理行为。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6oslash; 行政诉讼的管辖 `()3%F4aJ;}+@-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公务员考试专业指导 http://Www.gzU521.com ] `()3%F4aJ;}+@-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1)确认发明专利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1)《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26oslash;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人。它包括当事人和具有类似诉讼地位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章关于参加人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四种。行政诉讼参加人与参与人不同,后者的范围比前者宽。参与人包括参加人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后一类参与人与前一类参加人不同,他们在法律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当然,他们在诉讼中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6oslash;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规章的参照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

2、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冲突规则:(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2)新法优于旧法(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4)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5)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人民法院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审查建议(6)地方政府规章同部委规章不一致,或部委规章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向国务院申请解释或裁决

%26oslash; 行政诉讼的审理

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最初程序,它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它包括起诉、审查、受理、审理、判决等内容。1.起诉。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诉诸人民法院,请求其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行为。2.受理。审查起诉是案件受理的重要环节。审查起诉的过程,就是决定起诉是否成立、案件是否受理的过程。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3.审理。行政诉讼经过原告起诉和法院受理后,就进入审理阶段。审理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实质审查阶段,它为判决的最终作出奠定基础。人民法院在审理前应当先作审理准备,即:第一,组成合议庭,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以及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二,必要时应通知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和证据;第三,在审查诉讼材料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决定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或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第四,必要时,应更换当事人或增加诉讼参加人;第五,确定开庭日期后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完毕之后,便进入开庭审理阶段。开庭审理的程序是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之后是合议庭评议,及至最终作出裁判。我国行政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即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行政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除此以外,其他行政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如发现有特殊情况的,应作出相应的处理。它们是:第一,诉讼回避。第二,诉讼中止。第三,诉讼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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