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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n-us> 行政赔偿范围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赔偿范围包括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范围和可以获得行政赔偿的损失范围两个方面;狭义的行政赔偿范围则仅指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二章所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是狭义的行政赔偿范围,它旨在解决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致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哪些行为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相比,《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点:1.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限于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2.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包括职务行为和职务相关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予行政赔偿的情形包括以下两大类:一类是侵犯人身权。《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另一类是侵犯财产权。《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今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在明确规定行政赔偿范围的同时,又明确地对行政赔偿范围进行排除。该法第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关于国家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作了补充,它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前所述,广义的行政赔偿范围除了行为范围外,还包括损害范围。但并非任何损害都有可获得赔偿。损害只有具备某种性质或特征才能得到赔偿。其性质或特征有:1.确定性。即损害一般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已经发生的,而不能是想象的、将来可能发生的。但将来的损害如果是必然发生的,也具有确定性。2.特定性。即损害必须是针对特定人的。3.异常性。即损害必须超过职务活动对公共生活所带来的正常负担,或者说达到一定的程度。4.非法性。损害的非法性,一方面是指损害行为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指损害的客体必须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关于行政赔偿的损害范围,由于各国立法原则和适用法律的不同,因而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但一般来说,主要集中在三个问题上。1.赔偿范围限于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还是包括其他权利的损害。民法上的损害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但许多国家国家赔偿法上的损害,其范围往往不限于此,一般还包括对其他基本权利的损害。如法国判例认为,对于非法排除参加晋升考试机会的受害人,国家应予赔偿。但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损害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 2.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害还是包括精神损害。在我国,法律上曾长期否认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国家赔偿立法中也有两种意见:有人主张精神损害不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其理由一是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损害后果不易确定;二是精神损害也无法赔偿。但更多的人主张对精神损害应当赔偿,因为这反映了一个国家对人格尊严的重视程度,何况民事赔偿已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但大多数人的意见并未被立法所采纳。3.赔偿范围限于物质损害中的直接损害还是包括间接损害。在民事赔偿中,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在我国,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范围原则上限于直接损害,不包括间接损害。具体而言,分为两种情形:(1)对财产权的损害,一律按直接损害赔偿;(2)对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害,也包括间接损害,但法律对间接损害的赔偿有严格限制:一是对赔偿项目的限制,仅限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间接受害人(即受受害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费四项。二是对赔偿数额的限制。如误工费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不超过5倍 %26oslash; 行政赔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所遵循的步骤。它既包括行政赔偿的行政处理程序,又包括行政赔偿的司法诉讼程序。行政赔偿程序是行政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程序保障。行政赔偿程序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单独请求赔偿的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解决。若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不服,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行政处理程序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类程序具体包括行政赔偿请求程序和行政赔偿处理程序。二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附带请求赔偿的程序。此类程序完全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行政赔偿请求程序是指受害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所适用的程序。它是整个行政赔偿程序的起点。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实践中,各地根据自身的情况,结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具体的行政赔偿工作流程,为规范行政赔偿起到了很大的效果。行政赔偿处理程序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接到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行政赔偿申请书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受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范围的限制。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规定应予赔偿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行政诉讼 %26oslash; 行政诉讼的涵义: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是: %26oslash; 第一,行政诉讼以行政争议为诉讼客体。第二,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对象。 %26oslash; 第三,行政诉讼以审判机关为主持人和裁判人。第四,行政诉讼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并以行政主体为被告。行政相对人以原告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主体以被告的身份参加应诉。 %26oslash;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8类侵犯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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