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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行政规章违反法律法规无效 案情摘要: 1999年11月18日,李某骑自行车在xx市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行政单列市)的街道行驶,经路口遇红色信号灯未停,违章闯红灯,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对李某的违章行为予以纠正,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对李某处以罚款50元,经李某本人认可签字,同时到附近银行交纳了50元的罚款,事后李某认为交警对其罚款数额偏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只能处5元罚款或者警告的规定,公安机关适用的《xx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故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公安局经复议后认为:《xx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是一部合法有效的地方性规章,据此,市公安局作出维持罚款 50元处罚的决定。李某对公安机关的复议结果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处罚所依据的地方性规章是否合法有效? 评析: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交警大队对李某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否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行政单列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但规章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对于非机动车闯红灯这一轻微交通违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均规定处以5元罚款或者警告,但《xx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却规定罚款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上为法与下位法存在抵触冲突时,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xx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中的此项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属无效条款。本案中,公安机关有权对李某骑自行车闯红灯的行为进行处理,但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案例八 公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案情摘要: 某日,张某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沿环城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后到商场购物,交警发现后拟对张进行违章处罚。因张某某对违章事实有异议,执勤民警遂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滞留其驾驶证副证。交警大队经调查、复核、告知、审批等程序,认定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违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其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吊扣驾驶证一个月的处罚。张某某对处罚不服,要求撤销处罚。 问题:交警大队与张某某之间形成的是何种法律关系? 评析: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大队对张某某的违章行为经调查、复核、告知、审批等程序,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依法作出吊扣驾驶证一个月的处罚决定,公安交警大队与张某某之间形成的是公安行政法律关系。公安行政法律关系是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对公安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形成的公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以下要素构成:一是公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安行政主体和公安行政相对人,二是公安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即公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有体物和无体物)、行为以及人身;三是公安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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