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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监狱基础知识(7)

专业指导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6-8-8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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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矫治专业人员的条件:
⑴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⑶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出监教育的内容:
⑴总结教育   ⑵补课教育   ⑶适应社会教育
集体教育的主要方式:
⑴讲授法 ⑵讨论法   ⑶评比法   ⑷体验法 
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课堂教育是监狱人民警察在课堂上对罪犯进行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它是集体教育的一种常见形式。其特点是参加人数多,影响面大,传递信息迅速,也容易形成认真学习的气氛,便于教育者在短时间内把自己的观点、立场和要求传递给受教育者。
辅助教育是运用报刊、杂志、广播、影视、黑板报、墙报、文体活动等对罪犯进行的具有一定的知识性、趣味性和科学性,可以有效占领罪犯业余教育阵地,寓教于乐,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是调节罪犯生活情趣,活跃改造气氛的必要手段,因此,对于辅助教育决不能忽视,它能够弥补课堂教育的不足,有效地巩固和深化课堂教育的内容。 265ks.com


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狱内教育泛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内对罪犯进行的经常性的教育。相对于社会教育而言,狱内教育是罪犯教育改造的主要形式。狱内教育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课堂教育、心理矫治、监区文化教育等。
社会教育是利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及罪犯家属等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
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是专门机关与群众力量相结合原则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教育改造工作的一项成功经验。
劳动改造的概念:
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以改造人为目的,组织服刑罪犯出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的职能活动。
劳动改造的特征:
⑴改造性 ⑵强制性 ⑶人道性 
劳动改造的作用:
⑴转化作用 ⑵矫正作用 ⑶养成作用 ⑷习艺作用
罪犯劳动组织的特点:
⑴罪犯劳动组织与日常管理组织相结合
⑵监狱人民警察直接实施对罪犯各种劳动组织的管理
⑶罪犯劳动组织内部合理分工与调整
罪犯参加劳动的条件:
㈠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可以不参加或暂时不参加劳动:
⑴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不参加劳动。
⑵罪犯在生病期间不参加劳动。
⑶加戴戒具或关押禁闭的罪犯暂时不参加劳动,不允许罪犯戴着手铐、脚镣劳动。
安排劳动项目的要求:
监狱要在统筹考虑罪犯的身心状况、本人愿望、监狱生产、监管安全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为罪犯安排适宜的劳动项目。监狱要随时调查,了解罪犯的身体状况,安排与罪犯身体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劳动。对于有技术特长的罪犯,监狱要尽量创造条件,安排合适的岗位,让罪犯能够在服刑期间继续发挥技术特长。 
严禁使用罪犯从事的工种:
⑴严禁使用罪犯行使监管权。
⑵严禁所有罪犯到监外经商,如采购物资、联系生产业务、洽谈生意、签订合同及其他的经商行为。
⑶一律不准使用罪犯驾驶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机动车辆。
⑷不准使用罪犯管理仓库、变电所等。
⑸不准使用罪犯为监狱人民警察个人提供劳务,不准使用罪犯充当人民警察办公室的勤杂工、监狱职工食堂的炊事员、职工理发室的理发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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