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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监狱基础知识(3)

专业指导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6-8-8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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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罪犯被判处的刑罚限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㈢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并接受改造。
  ㈣罪犯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
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指罪犯作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服刑期间依法应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
  格。
  ㈠罪犯是人   ㈡罪犯是公民   ㈢罪犯是犯了罪的公民 
罪犯的权利义务:
  ㈠罪犯权利和义务的特定性
  ㈡罪犯权利的不完整性
  ㈢罪犯义务的刑事强制性
  ㈣罪犯权利和义务的可变性
我国罪犯享有的基本权利:
  ㈠生命权和健康权
  ㈡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权
  ㈢财产权和继承权
  ㈣婚姻家庭权利
  ㈤政治权利
  ㈥宗教信仰自由权
  ㈦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㈧申诉、控告、检举及诉讼相关权利
  ㈨其他权利
我国罪犯权利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㈠物质保障   ㈡制度保障   ㈢组织保障   ㈣司法保障   ㈤监督保障
我国罪犯应履行的义务:
  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㈡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㈢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㈣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㈤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㈥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㈦维护正常改造程序,自觉接受改造义务
㈧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罪犯构成的概念
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罪犯构成变化经历的三个阶段:
  ㈠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初为第一个时期
  ㈡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第二个时期
  ㈢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为第三个时期 265ks.com


押犯“三多三少”的内容:
  ㈠普通刑事犯多,反革命犯少
  ㈡罪犯出生于劳动人民家庭的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的少
  ㈢青少年犯多,中老年犯少
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意义:
  ㈠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㈡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
  ㈢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罪犯权利。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
  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
刑罚执行的原则:㈠依法执行原则   ㈡服从于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原则   ㈢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收监的概念: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
        活动。
收监的条件:一般条件:㈠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㈢执行通知书
              ㈣结案登记表
        身体条件: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不收监
收监的程序:⑴审查法律文书 ⑵身体检查 ⑶人身与物品检查 ⑷入监登记 ⑸通知家属
申诉的概念: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
  ㈠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㈡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㈢监狱设立犯人申诉箱,接受犯人申诉材料,申诉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㈣对罪犯申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为罪犯申诉一律为不认罪服法
监狱对罪犯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
㈠控告:⑴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⑵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⑶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⑷监狱设立检举、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㈡检举: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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