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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简答题 1.[答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标准化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2)企业未按规定制定产品标准的; (3)已获质量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后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 (4)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5)在新产品或改进产品试制过程中,要提出产品标准草案的; (6)投产前,要制定出完整的产品标准,并按产品标准对产品进行质量评价的; (7)所使用的原材料、外购件等要符合其标准要求的。 2.[答案要点]依照法律规定,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是一般产品上必须具备的产品标志,它是指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及生产者的具体住所地。标注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1)厂名、厂址的标注。必须与企业的营业执照相一致,即厂址是生产企业的主要住所地。 (2)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生产车间(基地)的厂名厂址的标注。19跖年1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文明确: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应该标注各自公司名称和地址;对于不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生产车间(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也可以同时标注。 (3)进口产品的厂名、厂址标注。目前,国务院正在研究此问题,倾向意见是:进口产品可以免除标明具体生产厂厂名、厂址,但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国名,以及产品的进口商、代理商或者经销商。 3.[答案要点](1)申诫罚。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依法给予的一种名誉上的谴责,给予其违法者或组织的提醒和告诫。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2)财产罚。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或者组织所享有的财产权依法予以剥夺的处罚。通常有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和罚款等。 (3)行为罚。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或组织,依法限制或剥夺其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处罚。主要形式有:限期改正,停止营业、生产、制造,吊销、注销许可证。 六、论述题 [答案要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解产品质量纠纷的前提条件,即必须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也即必须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一方面是指要基于自愿进行调解,另一方面是指调解达成的协议也要基于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凡是有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不能强行调解,调解后达不成协议的,也不能久调不决。 开展调解工作首先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这是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因为只有查清事实,才能明确到底是谁的责任,才能抓住争议的关键,有针对性的进行工作,促使当事人真正达 成协议,彻底解决他们的纠纷。 查清事实的方式有: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搜集证据,查阅与纠纷有关的材料和原始凭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解产品质量纠纷时,需要对争议产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质量检验、鉴定活动应当遵守《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质量检验、鉴定费用应当由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终结对产品质量纠纷的调解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经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调解达成协议,必须符合以下两点: 第一,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是他们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行为。因此,达成调解协议时,必须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得有任何勉强,不得用任何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的方法压服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因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自愿,即使勉强达成协议,也是不可靠的,当事人随时可能反悔,推翻达成的协议,引起新的纠纷, 第二,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解工作,必须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调解。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人员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应当自觉履行,并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申诉。 另一种情况是在办案期限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办法的规定,办案期限为刃日,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计算,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以延长30日。在此期限内,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应当及时结案,告知申诉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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