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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自考知识产权法名词知识串讲(6)

自学考试指导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8-3-10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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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45.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146.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7.商标法: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48. 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已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

  149. 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

  150.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151.我国于1997年3月20日由国务院发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15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153.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或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利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

  15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

  156.申请人对天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7.品种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58.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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