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法
108 国际税法和国际税收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国际税法,是指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税收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与纳税人相互间在跨国征税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是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它们各自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统一体。国际税收关系的特点如下:
⑴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它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⑵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是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
⑶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看,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仅具有国内税收关系中强制、无偿的特点,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 ~huA~{ 7YTt;imm$S`%j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自考成考自学考试指导 http://Www.gzU521.com ] ~huA~{ 7YTt;imm$S`%j
109 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主要是各国政府制定的所得税法和一般财产税法,普通法系国家还包括法院的税务案例。
国际渊源,则主要是各国相互间为协调对跨国征税对象的课税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性的国际税收条约和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普遍遵行的税收国际惯例。
110√ 税收管辖权(简答)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
各国在征税上总是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和属地效力来确定主张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上,各国基于主权的属人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表现出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税收管辖权,而基于主权的属地效力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㈠居民税收管辖权(无限纳税义务)
居民税收管辖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纳税人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负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
⑴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① 住所标准;②居所标准;③居住时间标准。
⑵法人的居民身份确认
①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②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㈡公民税收管辖权(无限纳税义务)
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法律关系所主张的征税权。纳税人在这种税收管辖权下负担的了是无限纳税义务。
㈢所在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有限纳税义务)
征税国基于作为征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所得税法上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财产税法上则称作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在这类各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即他仅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那部分所得或存在于征税国境内的那部分价值,向该征税国政府承担纳税认务。
关于所得来源地的识别,就成为各国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的重要内容。在所在税法上,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划分为4类:即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以下分别阐述各国税法对各类所得的来源地识别通常采用的认定标准。
⑴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营业所得,通常是指纳税人从事各种工商业经营性质的活动所取得的利润,亦称经营所得和营业利润。
各国税法一般都采用营业活动发生地原则,即以营业活动的发生地作为营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对营业活动发生地,各国税法上有不同的解释。有些国家以交易合同的签订地作为营业活动发生地的标志,有些则以货物的交付地作为营业活动的发生地。但是,如果营业活动是通过某种营业机构或固定场所进行的,则一般均以该营业机构或场所的所在地,作为营业所得的来源地。
⑵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劳务所和得,一般是指纳税人向他人提供劳动服务而获得的报酬。
在各国税法上,确认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标准主要有劳务履行地、劳务所得支付地和劳务报酬支付人居住地。
⑶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投资所得,主要包括纳税人从事各种间接投资活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收益。
各国确认这类投资所得的来源地,主要采用以下两种原则:一是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即以这类权利的提供人的居住地为所得的来源地。一是投资权利使用地原则,即以权利或资产的使用或实际负担投资所得的债务人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
⑷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
财产收益,又称财产转让所得或资本利得,是指纳税人因转让其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即转让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扣除财产的购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
对转让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认定,各国税法一般都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所得来源。但在转让不动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所得的来源地认定上,各国主张的标准不一。对转让公司股份财产所得,有些国家以转让人居住地为其所得来源地,有些国家则以被转让股份财产的公司所在地为来源地,有些国家主张转让行为发生地为其所得来源地。
111√ 国际重复征税(论述重点掌握)
㈠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是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这种税收管辖权之间冲突,主要有以下三种:
⑴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⑵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的冲突
⑶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㈡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所谓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包括以下5项构成要件:
首先,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其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第三,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第四,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内发生的征税;
第五,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项要件,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这种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亦称为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目前各国通过单边的国内立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努力克服和解决的核心问题。
㈢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简论或选)
⑴免税法
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入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免税法的主要优点在于能够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⑵抵免法
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允许从居住国应纳的税额中扣除。
抵免法,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且绝大多数国家实行限额抵免制度,全额抵免法只有极少数国家采用。
⑶税收饶让抵免
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的主要意义,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来源地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
√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
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