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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私法”串讲资料(1)

自学考试指导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8-2-27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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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串讲资料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是以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p.2 .Cves757g+x}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自考成考自学考试指导 http://Www.gzU521.com ] .Cves757g+x}

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p.6

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两个主要途径 1、冲突规范 2、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p.6

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1、法律的区际冲突2、法律的人际冲突3、法律的时际冲突p.8

国际私法的名称:大陆法系各国比较多地称为“国际私法”,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就立法地来说,德国最早地把它称为“民法施行为”,而旧中国和我国台湾省的立法则称为“法律适用法”。我国现在仍采用“国际私法”这个名称。p10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应包括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与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及国内民法中那些直接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制定的实体规范等五类规范。p.13

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成文法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4、一般法理、国际私法的一般原则及特定的学说。p.13

有关冲突法的国内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按照以下四种不同的立法方式,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1、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1840年《拿破仑法典》是这一类型的代表;2、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法规范,最早采用这种做法的是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日本法例》;3、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如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及1984年的秘鲁民法典等采用这种做法;4、在不同单行法规中,就有关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制定法律适用规范,英国的英国成文国际私法是此一立法类型的代表。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第三种立法形式。p.15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1、主权原则2、平等互利原则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p.26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在欧洲可数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和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但对以后的国际私法立法发生更大影响的还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p.30

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一直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p.30

19世纪末,出现了以单行法规来专门规定冲突法的立法方式。具有代表性的有1896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年的《日本法例》。p.31

从19世纪末叶起,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的、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我国于1987年7月3日向荷兰政府交存了对该会议章程的接受书,从而成为它的正式成员国。到1998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通过了34个公约,并拥有46个成员国。p.33

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并行的还有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著名的以古巴法学家布斯塔曼特的名字命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就是于1928年在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泛美会议上通过的。p.33

较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更具世界规模的,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p.34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他首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p.36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杜摩兰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后来,人们把这种思想理论化并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达让特莱则站在杜摩兰的对立面。p.37

荷兰的国际礼让说: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优利克·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加以系统化,提出了他的著名的三原则。这三项原则的提出,实际上把普遍主义的观点完全推翻了。因为荷兰学派在这里提出了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胡伯的第三原则,还强调了一个后来对英美学派发生重大影响的观点,那就是既得权的观点。这种思想后来为英国戴西所继承并发扬。p.39

德国人萨维尼,被喻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亦名《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主张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法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提出了如身份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应是物之所在地法。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是有着重大影响的,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了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p.402(SlgVCJbNI.=%";[ 此文转贴于我的学习网自考成考自学考试指导 http://www.Gzu521.com]2(SlgVCJbNI.=%";

以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是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p.40

美国法学教授库克的“本地法”说。p.41

唐朝统治者在《永徽律·名例章》中作了原则性的立法规定,即“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冲突规范的雏形。p.46

在欧洲,直至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才第一次有了成文的冲突法规范。p.46

北洋军阀政府曾于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法律适用条例》。p.46

我国从古代直至清咸丰年间,没有真正的国际私法著作。p.48

第三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在内国有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内国立法和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的。p.52

目前,在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方面,主要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和无差别待遇、互惠待遇等几种待遇制度。p.52

从封建社会起,可以把外国人在我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划分为几个不同的时期。1、合理待遇时期。这个时期从西汉延续到明末。2、排外时期。这个时期从明末倭寇及葡萄牙、荷兰的入侵至鸦片战争爆发为止。3、特权时期。这个时期,从鸦片战争直至新中国成立时期。4、平等待遇时期。p.58

1982年《宪法》第3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目前,外国人在中国能够进行民事活动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他们依法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有:1、亲属权。2、继承权。3、劳动权。4、智力成果权。5、经营工商企业和参加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6、外国人还可以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7、司法保护权。p.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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