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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法律自考公司法串讲笔记(7)

自学考试指导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8-1-7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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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法:

  (一)公司的合产与分立:

  公司合并(吸收、新设) 公司公立(派生、新设)

  类型 1、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方终止。

  2、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成为一个新公司。 1、派生分立:原公司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原则,原公司存续。

  2、新设分立:公司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程序

  (1)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

  (2)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股份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审批。

  (3)异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

  (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债权人保护程序(类似于公司减资):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债或提供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6)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法律效果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给新公司哐吸收方 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合同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公司形式的变更:

  1、有限公司可变更为股份公司,但须符合股份公司的条件;反之亦然。

  2、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八章 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性质

  一、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契约关系

  从法理上,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七月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发生争议,可按照有关法律来解决;《商业银行法》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没规定的,按照一般民法或合同法的原则来处理

  二、银行与客户契约关系的本质:市场化服务

  第二节 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一、为存款人保密

  1.为储蓄账户保密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单位存款账户保密

  法律规定的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储蓄账户的部门有六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

  另外国务院还授权六家单位有权查询单位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物价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但不能冻结,也不能扣划单位存款账户,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机关、单位都无权查询单位存款帐户,银行之间也无权互相查询对方客户的账户。

  商业银行违反规定的,应对由此造成的存款人或其他客户财产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工作人员的保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利率公告

  1.利率确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2.利率公平竞争

  三、存款准备金

  1.交存存款准备金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2.留足备付金:备付主要由商业银行存现和中国人民银行存款组成,主要用于支付存款提取和银行资金清算清偿资金,它是商业银行库存现金的一部分,它从客户帐户中提取出来,由商业银行支配,它不是客户帐户中的款项

  四、保证支付与责任

  1.保证支付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延期支付的责任

  第三节 客户对银行的义务

  一、还本付息的义务

  二、诚信的义务,即银行诚实信用,指客户要以真诚、真实、讲信誉、守信用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开户银行

  三、谨慎的义务

  客户在金融活动中,自己也负有谨慎的义务,如客户帐户密码应该对他人保密,公章、名章、空白支票和汇票应妥善保管;如果客户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而导致损失发生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公司破产

  一、知识点:

  1、明确几个概念:破产法的基本理论

  取回权(所有权人行使):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如他人寄存、寄售物品,其所有权属于他人,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

  追回权(清算组行使):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销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销权。

  2、破产债权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3、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干预原则。(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3)破产与和解、整顿结合原则。(4)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4、清偿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构成要件:(1)欠缺清偿能力。(2)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3)全面地欠缺清偿能力。(4)长期地欠缺清偿能力。

  5、《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民诉法中的破产程序适用企业法人。

  6、破产程序中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7、企业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2年。

  8、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9、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应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而召开。

  二、记忆:

  (一)破产债权的范围: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附期限的债权。

  4、有财产担保,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

  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权人可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在具体计算中,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

  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

  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向债务人追求的债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担保法》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

  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2、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二)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时,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法院或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10、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11、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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