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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无效,依照我国法律,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 42.(1)韩国金某参加了作品的创作,并在作品的中文版署名,该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第11条的规定享有著作权。 (2)《保护文艺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的“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只要作者具有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籍或作品首先在公约成员国境内发表,即受成员的保护,本案中,即使假定韩国不是公约的成员国,但金某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我国也应该其国民待遇,这和公约的规定并不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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