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网考试学习资料

Gzu521.com

国际私法模拟试题及答案(4)

自考试题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6-8-8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贵 州 学 习 网
c.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无有关规定
d.适用国际惯例不得损害我国社会的公共利益
e.该国际惯例是我国立法机构承认的

34.国际许可证协议是指在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其中一方必须支付费用,从而有权使用另一方的(     )
a.专利或专有技术                         
b.商标
c.版权                                   
d.技术设备和厂房
e.商业秘密

35.依各国普遍的实践,在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有(     )
a.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作一审法院
b.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应适用特别的期间
c.对哪些审理内国法院可以行使审判管辖权
d.外国审判程序或判决、裁决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e.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的确定

HhW|,Ps7-q'UL={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自考成考自考试题 http://Www.gzU521.com ] HhW|,Ps7-q'UL={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什么叫准据法?列举七种常见的准据法表述公式。
37.简述法人国籍的确定。
38.对外国的查明,有哪几种不同的方法?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有何规定?
39.简述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应适用的法律的几种主要学说与实践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四、论述题(12分)
40试述我国加入1958年《纽约规定》时所作的两项重要保留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该公约的通知中所作的重要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a国的布莱克先生1999年5月,与我国东北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依英国法律解决,后因布莱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黑龙江省某法院。布莱克称:“本人19岁,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按a国的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无效。”
问 :(1)布莱克签订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
(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42.中国公民李某、张某与韩国人金某合著一本有关内科的医学者作,由中国某科技出版社用中文出版,合著了3人的姓名。后来,张某与李某该书责成英文,由中国某出版社转让给英国某出版社在英国出版。张某、李某在将书稿给中国国内出版社时,在书稿上未署韩国作者金某的姓名。出版社由于疏忽也未提出异议,就在英国出版发行。该书英文版在英国出版以后,没韩国作者金某的名字。金某遂来中国状告科技出版社侵权。
问 :
(1)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金某是否有著作权?
(2)金某是韩国人,假定中国法院因其作品在中国境内发表而给予某国民待遇,使其取得著作权,这和我国所参加的《保护文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以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否相矛盾?

/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c  4.d  5.c  6.c  7.b  8.c  9.d  10.c  11.d  12.a  13.a  14.d  15.c  16.c  17.c  18.c  19.d  20.c  21.d  22.c  23.a  24.a  25.d  26.b 27.b  28.d  29.a  30.d

二、多项选择题
31.bcde  32.abce  33.abcd  34.ab  35.bcde

三 、简答题
36.主要有:有当事人举证证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美国家采用这种做法。他们把外国法不是看作法院应适用的法律而是视为当时引用来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
37.法官依职权查明,无须当事人举证。这主要是把外国法也看作法律的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做法,如意大利。
38.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德国、瑞士等国便采用了这种做法,但更重视法院的调查。
    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依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事,人民法院有责任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也可以协助提供。
39.(1)依婚姻缔结地法;(2)适用当事人属人法;(3)采用混合制,即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兼菜当事人住所地法或 本国法(或者相反)。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它既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也适用于在国外缔结的涉外婚姻,但它是一条不完全的双边冲突规范,仅适用于主题一方是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的涉外婚姻。

四、论述题
40.(1)我国作了两项保留,一为我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二为我国只对依我国法律认为属于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适用该公约。(2)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指出,所谓契约性和非器乐性商事争议包括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争议。它还指出:根据1985年公约,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其申请应由被执行人的住所或居住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并审查,在不存在公约所规定的排除条件时,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申请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应当仅限于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做出的裁决。

五、案例分析题
41.(1)布莱克签定合同的行为能力应依中国法来认定,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布莱克签订合同的地点在中国,他已满19岁,虽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但依行为地中国法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上一页 下一页
本文共5页: 第 [1] [2] [3] 4 [5]

责任编辑:gzu521

自考成考分类
自学考试指导
自考试题
成人高考指导
成考试题
分类推荐信息
更多...
大类最新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