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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讲义(6)

司法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8-4-20   【字体: 】   来源:学习网司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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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与赔偿责任人的范围

赔偿责任人的范围具体有:

(1)刑事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6)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时的保证人。

(7)其他

此外,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且是直接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必然遭受的损失。

题21、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69)

a.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d.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答案】bcd

【解题思路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 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 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 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 考虑。因此 bcd 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 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 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可见,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 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被害人不能就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a 项错误。

十四、对侦查行为的一些强制性规定

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的人员和人数;地点;讯问的步骤和方法(个别讯问);讯问特殊主体(未成年人、聋哑人);讯问时的禁止性的规定。 M%DGNblY4Z, s ( 贵州 学 习 网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M%DGNblY4Z, shTTp://wWw.gZu521.cOm

注意:a此时聘请律师是否需要批准、会见是否需要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情况)

b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6条)

c 安排会见的时间(48小时、5天的情形)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询问地点:单位、住处、必要时,机关内)

3、勘验、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的主体

4、搜查

搜查妇女的身体的主体

5、扣押物证、书证(无关的应在3天之内解除)

6、鉴定(省级政府制定的医院鉴定的情形;精神病鉴定不计入期限)

7、通缉(应逮捕在逃;超出辖区范围内的,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题22、为确定强奸案被害人甲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况,侦查人员拟对她进行人身检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6、68)

a如果甲拒绝检查,可以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b如果甲拒绝检查,不得对她进行强制检查

c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医师进行检查

d如果甲同意检查,可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答案】bcd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强制检查作为一种强制侦查手段,需要有法律的授权才可实施,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未规定时被害人强制检查,因而a项错误。

题23、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6、33)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答案】a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钾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黄某的批捕决定由甲市检察院作出,因此第一次延长应当由甲市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作出。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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