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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一、定义 1KR.Ia{Gq=&}`+E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 ] 1KR.Ia{Gq=&}`+E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二、因果关系特征 1.客观性 2.相对性 3.条件性 三、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二者虽然在形式上有差异,但因果联系的内容是相同的。 四、几种特殊情形 1.因果关系中断:不存在因果关系 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 2.择一的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 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系情况下竟合在一起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 3.重叠的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 两个以上的独立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4.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具体分析(见认识错误部分) 六、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行为人是否真正承担刑事责任,还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罪过。因此,不能把具有因果关系与承担刑事责任混为一谈。
第二部分 犯罪主观方面|aL!fQv[foU8#?#K[ 此文转贴于我的学习网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aL!fQv[foU8#?#K
一、犯罪故意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犯罪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1)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2)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不要求是具体结果,只要求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基本性质,(3)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时间、地点、对象等。例如包庇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包庇的人是犯罪之人。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犯罪故意表现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理论根据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可以发生在直接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各种犯罪中。 2、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具有伴随性,发生在:(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2)发生在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个危害结果;(3)不计后果场合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虽然不同,但是都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定故意犯罪。例如,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罪名都是故意杀人罪。 二、犯罪过失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判断是否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的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应当预见”。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的标准主要是行为人自身的条件,同时也注意行为时的客观情况的影响,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区别: 关键看是否“应当预见”(即有无预见的可能)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区别:关键看是否存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条件”。 三、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理论上可以将认识错误分为以下两种: 1、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对象认识错误。包括:a.归属同类客体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b.属于不同客体的对象认识错误;c.非犯罪对象与犯罪对象之间的误认等。b、c情形处理时,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以及客观上的危害行为综合认定。 (2)工具、手段认识错误。 (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第一,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危害结果,而实际上该危害结果并未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第二,行为人所希望的危害结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而其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只承担未遂的刑事责任。第三,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其所追求结果以外的结果的发生,即实际发生的结果大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或者实际发生的结果小于行为人预想的结果。对于前种情况,例如,甲欲伤害乙,朝乙大腿扎了一刀,不料扎中乙的动脉血管,乙因流血过多死亡。这种情况下,虽然甲的行为导致乙的死亡,但甲主观上并无杀害乙的故意,因而不能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甲应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对于后者如行为人本想杀人,结果只造成了伤害,行为人要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第四,行为人实施了前后两行为,实际上是后行为造成了其所希望的结果,而误认为是前行为造成的。例如,行为人甲意图杀乙,将乙打昏后,误认为乙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投入水井中,结果乙被淹而死。对于这种情况,甲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乙死亡的结果也是由甲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其主观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的认定,甲应负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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