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网考试学习资料

Gzu521.com

200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座笔记(5)

司法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8-3-19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Gzu521.com我的学习网

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注意:司法主权问题以及民事司法豁免的有限性和不完全性。
二、涉外管辖
1、牵连管辖:民诉法第243条
2、协议管辖:民诉法第244条
3、应诉管辖:民诉法第245条
4、专属管辖:民诉法第246条
三、涉外期间、送达与财产保全
? 答辩期、上诉期、诉前财产保全后的起诉期均为30天,而且,答辩期与上诉期可以延长
四、司法协助
? 包括一般司法协助与特殊司法协助

 


仲裁法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范围
? (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
?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3条:第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第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二)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
《仲裁法》第77条: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独立公正仲裁原则:《仲裁法》第8条和第14条
? (二)基本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
?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 《仲裁法》第10条:设立地区、设立程序与登记机关
? (二)仲裁委员会的条件
? 《仲裁法》第11条、第12条:注意法律、经贸专家的比例
? (三)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 《仲裁法》第13条:注意对审判员的特殊要求
二、中国仲裁协会
? 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第三章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类型
? 《仲裁法》第16条: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书面形式
? 《仲裁法解释》第1条解释了其他书面形式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注意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即不违反《仲裁法》第3条规定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注意《仲裁法》第18条将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明确性作为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定要求,在判断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明确性时需与案情内容相结合,不要仅仅根据语言文字表面进行判断。对此,《仲裁法解释》第3、4、5、6条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约束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法院的效力—  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注意:对《仲裁法》第26条的理解与适用
3、 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授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及程序: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时间: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法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除外。
3、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
注意:《仲裁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三)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法》第19条
?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仲裁法解释》
四、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 (二)仲裁协议的失效

第四章    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 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法》第21条
? 受理后的送达:《仲裁法》第25条
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 《仲裁法》第28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有关人民法院
三、仲裁庭的组成
? (一)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
《仲裁法》第32条: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 (二)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
2、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
? (三)仲裁员的更换
1、仲裁员的回避
? 法定情形:《仲裁法》第34条,注意与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区别
? 决定权:《仲裁法》第36条
? 法律后果:《仲裁法》第37条第2款
2、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五、仲裁审理
? (一)审理方式
以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开庭(涉及国家秘密除外)与书面审理为例外,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 (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和缺席裁决
《仲裁法》第42条:注意仲裁中不适用拘传制度。
? (三)仲裁中的证据保全
《仲裁法》第4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六、仲裁中的和解、调解与裁决
? (一)和解
1、和解后的处理:《仲裁法》第49条,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 (二)调解
1、调解方式:自愿调解与先行调解。
2、文书制作:调解书与裁决书。
? (三)裁决
1、作出方式: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2、裁决书: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七、简易程序
?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
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案件。
2、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案件。
? (二)简易程序的审理
1、采取独任制。
2、仲裁庭可以决定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3、决定开庭的,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

上 一 页 下 一 页
10页: 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责任编辑:gzu521

资格考试分类
司法考试
报关员考试
报检员考试
外销员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
秘书资格考试
导游资格考试
证券考试
保险考试
物流师资格考试
商务师考试
项目管理考试
人力资源管理考试
电子商务师考试
执业医师考试
执业护士考试
执业药师考试
其他考试
分类推荐信息
更多...
大类最新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