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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座笔记(4)

司法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8-3-19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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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 只有一方当事人;审判组织: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实行独任制;实行一审终审 ,并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二、选民资格案件
? 申诉处理前置;起诉人起诉,并且对起诉人无限制;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起诉人、选民资格本人以及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三、宣告公民失踪或者死亡案件
? 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当事人资格问题;
?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身份关系消灭,但该公民重新出现后,其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完全取决于其配偶是否再婚。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 确定代理人:近亲属之中,申请人之外。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发布认领财产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一、提起再审的程序(存废之争)
? 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 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二、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
概念 审理法院 适用程序 文书效力 当事**利
重    审 原一审法院 一审普通程序 未生效 可以上诉
提    审 上级人民法院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程序 生效 不得上诉

审 自行再审 生效裁判作出法院 一审案件:一审普通程序 未生效 可以上诉
 指令再审  二审案件:二审程序 生效 不得上诉
?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153条、若干意见第182条、第183条和第185条
? 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和第211条
第二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一、抗诉的条件
? 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 抗诉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85条
二、抗诉的程序
?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三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条件
? 对象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 法定期间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
? 管辖法院是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
?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和第180条
二、申请再审的范围
?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就判决中已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未涉及的另诉。
? 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第四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
四、再审中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1、驳回起诉的适用
?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发回重审的适用
? 人民法院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发现原一审、二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一、支付令的申请
? 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二、对支付令的异议
? 异议需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异议无效
? 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大小的不同意见,构成异议
? 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 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 申请人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二、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 受理案件的同时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 申报权利的期间为无效判决作出之前
? 无效判决: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申请作出,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 审判组织: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第二十一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一、破产法律制度的适用
二、债权人会议
? 职权: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资料,确认债权的性质与数额;讨论并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 决议
三、清算组
四、破产清偿
?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清偿

第二十二章    民事裁判
一、民事判决
? 民事判决用于解决实体性问题,注意两点:第一、原判决就实体问题存在遗漏,可以直接作出补充判决,该补充判决与原判决形成同一份完整的判决;第二、对于原判决中错误判决的内容,只能借助于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二、民事裁定
? 民事裁定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
三、民事决定
? 民事决定用于解决一些特殊事项。w.+%bC3'F, :f_Y3cOu[ 此文转贴于我的学习网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w.+%bC3'F, :f_Y3cOu

第二十三章     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概述
? (一)执行的原则
注意: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以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1、执行管辖
? 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注意人民法庭的执行问题。
? 仲裁裁决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2、执行异议:注意程序处理
3、执行和解
? 第一、不同于调解
? 第二、和解的内容与形式
? 第三、法律效力:自觉履行完毕产生终结执行程序的效力。
4、执行承担
5、执行担保
二、执行开始
? (一)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公民个人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二)移送执行:19条
三、执行措施
? (一)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注意: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执行以及金融机构的责任问题。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
注意:院长签发搜查令
5、对特殊标的的执行措施
注意:对知识产权的执行;对股票的执行
? (二)对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 (三)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注意:院长签发公告,限期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 (四)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 (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 (六)其他特殊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注意:申请;异议及法院的处理;擅自履行的法律后果。
2、参与分配
已经取得执行根据的金钱债权(执行规定第90条)
3、执行竞合
执行规定第88条
四、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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