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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注意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 ? 注意非实体当事人的情形: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有独立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可以作为当事人。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死者的近亲属、清算组织。 ? 三、当事人的变更 注意法定变更 ? 自然人死亡: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由合法继承人承担 ? 法人终止:合并、分立的,由合并、分立后的新法人承担;破产的,由清算组承担;撤销的,有清算组的由清算组承担,没有清算组的,由决定撤销的机构承担 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 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依据 二、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 2、责任人作为当事人 ? 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 ? 以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 以终止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三、法人与分支机构问题 四、雇主与雇工问题 取决于雇工的行为是否为雇佣合同中的行为,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 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 ? (一)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挂靠关系、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个人合伙(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企业法人分立、借用关系、保证合同关系、继承关系、代理关系、共有财产关系。此外注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关于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帮工行为等的特殊规定。 ? (二)标的的共同 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 ?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注意: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追加: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以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 ?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 注意: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 诉讼行为独立 ? 特殊情形独立 ? 裁判结果独立 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二、诉讼代表人的相关程序问题 1、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 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亲自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注意:公益诉讼 第五节 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诉的原告申请撤诉时的处理。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一)参诉根据: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实务中的几种常见类型 ? 连环合同引起的诉讼; ? 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诉讼; ? 因三角债引起的代位权诉讼; ? 产品质量缺陷诉讼; ? 撤消权诉讼问题; ? 合同转让问题。 2、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界定 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 第二、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二)参诉地位 1、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 2、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 是否有上诉权或者调解的同意与调解书的签收权,取决于是否直接承担义务。 ? (三)参诉方式 可以申请参加,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六章 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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