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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座笔记(1)

司法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8-3-19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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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编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2、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3、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与时间的效力
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
1、 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2、三大诉讼法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含义:权利的同等性与权利的对应性
    注意:与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用
二、辩论原则
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法院应当以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证据为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
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注意: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原则。
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注意:一审合议庭中的审判员与陪审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注意: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
二、回避制度
    1 、回避的情形
    2、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
三、公开审判
   注意: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i+%E%,lo/K=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 ] }){i+%E%,lo/K=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
    注意: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解、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仲裁是诉讼的前置性程序。
二、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人民调解书不具有与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具有合同的约束力。
    2、与仲裁机构
   或者仲裁,或者起诉。但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容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为例外。
3、与行政机关关系:
第一、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方向行政机关请求解决,另一方起诉,由法院审理;
第二、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理后不服,应起诉行政诉讼;
第三、如果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予以调解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
第二节   级别管辖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
注意:各级法院职能的定位。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确定标准:当事人所在地,其中,对于公民而言,其经常居住地优先于住所地适用。注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
注意:1、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与双方均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案件确定管辖时的区别(意见第8条)。
         2、赡养费案件的管辖确定;
         3、公民迁出出户籍未落户时的管辖确定;
         4、公民离开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确定。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法定管辖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
    第一、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
    第二、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在其中一方住所地,该履行地有管辖权;不在其中一方住所地,合同实际履行时有管辖权,没有实际履行时无管辖权。
    第三、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二)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 注意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与因报刊、杂志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
2、注意合同与侵权的竞合问题。
三、专属管辖
1、专属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34条;
2、不动产纠纷案件;
3、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4、继承案件。
注意:第一、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第二、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 移送管辖系人民法院的自我判断,即已受理案件人民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即可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1次
? 管辖恒定问题:
第一、地域管辖的恒定问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第二、级别管辖的恒定问题:诉讼请求的增加不影响管辖权,除非恶意规避管辖。
第三、先立案法院不得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指定管辖    
? 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逐级进行。
? 抢先判决的处理。
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
一、异议的条件
? 异议的主体:当事人。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但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 异议的时间:答辩期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四章     诉
第一节    诉的概念
? 诉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第二节    诉的要素
一、诉的主体
二、诉的标的
注意: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区别——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为诉讼标的,该实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为诉讼标的物,基于该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提出的具体要求为诉讼请求。
三、诉的理由
第三节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二、变更之诉
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三、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
注意:1、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
         2、结合案例判断诉的种类时一定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
第四节     反诉
1、反诉主体的特定性
2、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4、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
?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
?  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
6、反诉与本诉适用程序的同一性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1、诉的主体合并
2、诉的客体合并
3、混合的合并
二、诉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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