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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名师指导:《物权法》十大考点解析(5)

司法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8-3-16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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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9 权利质权的标的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也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

一、理论精炼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在性质上说其特点主要有:(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权利质权的标的具有可以转让性

例:下列哪些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a.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

c.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答:abd c项中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是权利质权的必备要素。

三、考点串联 

质押生效条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四、应试能力拓展

例:(03.卷三.单.11)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c 《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10 留置权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不要求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扩大了企业的留置权范围。

一、理论精炼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的条件: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如承揽合同、货运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的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2、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约定。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留置权的标的物是动产。

例:红星建筑公司,为四方学校新建了一栋教学楼。竣工后,该学校未依约支付价款,则红星建筑公司催其支付工程款。3个月后,该学校仍未任何反应,则甲此时便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教学楼,就拍卖所得优先取得相应的价款。请问甲是否行使的是留置权?

答:甲行使的不是留置权,因为其标的物(建设工程)为不动产。这是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角度2】若留置物为可分物,则债权人有义务留置与债务金额相当价值的动产。

例:甲学校委托乙修理部修理10台笔记本,每台修理费为50元;乙修好后,甲不付费。问:乙是否有权留置该10台笔记本?若甲学校委托丙修理一部汽车,修理费1000元,而该部汽车值10万元。病修理好后,甲不付费。问:丙是否有权留置该部汽车?

答:无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三、考点串联 KLb2Z.yIW`)2aoR ( 贵州 学 习 网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KLb2Z.yIW`)2aoRhTTp://wWw.gZu521.cOm

留置的效力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5、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7、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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