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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笔记-易混淆罪名比较分析、案例总结(3)

司法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8-3-12   【字体: 】   来源:万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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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例题:

例1:到市场上买鱼的甲乘卖主乙不备,将第一箱鱼入到第二箱中,随后向乙提出买第二箱鱼,乙以原来第二箱鱼的数量及价格收了甲的钱,并将第二箱鱼交给了甲,对甲应当如何处理?——诈骗罪

例2:罪犯a在超市乘营业员不注意之机,打开不同价位白酒的外包装,置换商品,将5瓶价值高昂的“五粮液”酒放入价格相对较低的“朗酒”包装盒中,在超市交款台交少量现金给收银员b,骗得价值较高的财物的,是否成立诈骗罪?——盗窃罪

例3:2001年5月至8月,张某为少交铁路运费,编造某市“兴发磷肥厂”、“红光化肥厂”厂名,并使用伪造的公章和化肥购销合同,以发送化肥的名义,通过铁路运输磷矿粉124年,总计7418吨,少交铁路运费38万余元。张某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构成。通过诈骗获得了不该得得利益或者是避免了损失。

例4:甲到某海边城市旅游,发现海岛边有很多“情人岛”(帐逢),由女性“导游”在岛内、外为男性游客单独提供陪游、陪聊以及其他性服务,甲便陡生歹意,找到“导游”乙,约定由乙陪同甲同吃同住5天,然后甲付给乙1万元“导游费”,“导游费”在第五天晚上9点以前支付。但届时甲对乙谎称要自己下海游泳,回来后就向乙支付“导游费”。但甲下海后,径直游向对面的小岛,由甲乙驾船在此等候多时的朋友丙接走。甲是否构成诈骗罪?

——不构成诈骗罪。侵犯财产权保护三种利益:合法占有权、非法占有利益、所有权。改女子对这个钱没有占有,所以不能保护。

例5:甲通过人事局长乙开后门,为丙的儿子安排了工作后,然后对丙诈称乙向其索贿1万元,丙无奈将1万元交与甲,甲迅速将该款消费,其是否构成诈骗罪?——构成诈骗罪

例6:a托b暗杀c,并约定事成之后给b现金5万元,b并未真正杀c,但数日后编造已杀c的事实,从a处拿走5万元现金,b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构成诈骗罪

例7:a以看风水的名义欺骗他人,不法取财。某日,a以b家风水不好,需要水灾为名,令其将3000元钱用红纸包好,放在墙脚,临走时还说:“别人不能动,一个星期后我会再加来打开”。b事后发现,红纸包里的钱早已被a用冥币调换。a是否构成诈骗罪?

——盗窃罪

 

(二)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恐吓的内容手段必须是非法的,如果行使自己的权利(诉讼、曝光等)恐吓被害人则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目的和行为方式至少有一个是不正当的。 *z`h|0[?;L#7c~_~[ 本_资_料_来_源_于_贵_州_学_习_网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 )*z`h|0[?;L#7c~_~

 

例1:下列哪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2006年卷二第15题,单选) 【答案】b 

  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行使自己的正常权利

  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如果威胁的手段是到消协告你,电视台曝光,则此手段是合法的不能定敲诈勒索罪,而要定诈骗罪。

 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侵占罪

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例2:甲向乙索要20000元,威胁说不给就去检察院揭发乙的贪污事实,定敲诈勒索罪。虽然去检察院揭发的行为是合法的,但这个行为和取得20000元之间不是必然的手段。 ——不能因为他人的犯罪行为而获得利益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例:无业游民甲冒充某中央部委官员,对乙声称可以帮其解决升职问题,但需要好处。乙答应给甲四万元好处费。乙到甲下榻的酒店,刚将四万元交给甲,接到友人电话称某部委没有甲这个人,甲可能是个骗子。乙立即呵斥甲,并要求其返还四万元,甲见骗局被拆穿,拿起桌上水果刀,威逼乙让开去路,而后携款逃跑。分析本案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一)甲的刑事责任:

1、甲冒充中央部委官员,骗取乙的财物,涉及到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关系的争议:

(1)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中所骗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但是当数额巨大时,按照诈骗罪处理。也就是认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但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有“本法另有规定,依规定处理”的表述,意味着如果将骗财数额巨大的招摇撞骗行为按照诈骗罪来处理,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2)另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的所骗利益包含财产,并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无论数额多少都不以诈骗罪论处,但这样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财的行为比普通的诈骗危害性更大,不仅侵犯财产权,还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但是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没有诈骗罪的法定刑高,并且也不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3)第三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利益不包括数额较大的财产利益,如果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直接按照诈骗罪处理。

结论: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合适的,招摇撞骗罪所骗利益不应该包含数额较大财产。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财的情况应该直接以诈骗罪处理。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甲以水果刀开路的行为,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甲实施了诈骗罪的行为,为了窝藏赃物,而在犯罪现场对被害人以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

3、结论:甲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应该按照抢劫罪处理。

(二)乙的刑事责任:

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意图给付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行贿罪。但是由于财物收受者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乙的行为并没有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只能成立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对乙应该以行贿罪未遂论处。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1)行为包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以强奸罪、诈骗罪论处。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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