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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方法及应试策略讲义(5)

司法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8-3-11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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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法律溯及力,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多项选)

  a.刑事法律若具有溯及力可能导致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也违反正义的原则

  b.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和确定性,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符合这一要求

  c.在某些现代民事法律中,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律有溯及力

d.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属于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案】abc

【释疑】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该法具有溯及力,如果无效,该法无溯及力。溯及既往型法律是荒谬的,因为它用今天的规则来要求人们昨天的行为,在溯及既往型法律之下,人们在作出行为的时候根本无法预计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会破坏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如果刑事法律允许有害溯及的话会造成国家权利的滥用。但是如果新的法律明显对保护公民的权利有利的话则一般是允许的,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民事法律中。法不溯及既往属于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不属于法律的归责原则。

 

十一、法律关系

1.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 (2004年不定项)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答案】c

【释疑】本题中的法律关系除了甲京剧团和乙剧院之间的合同关系外,还包括观众与剧院之间的合同关系,演员与京剧团之间的合同关系等。因此,a项错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履行者。由于法律关系主体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所以,其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否则就没有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了。因此,d项错误。

b项考查法律关系的种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典型的是刑事法律关系。本题中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而非保护性法律关系。因此,b项错误。

c项考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权利和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度的,故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也不可能是绝对的。因此,c项正确。

 

2.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2005年不定项 )

a. 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

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

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

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

【答案】d

【释疑】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没有法律关系客体,也就无从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所以,实质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故a、b两项正确,不选。

实际的法律关系有多种,而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就有多种多样的客体,在分析多向(复合)法律关系客体时,应当把这一法律关系分解成若干个单向法律关系,然后在逐一寻找它们的客体。多向(复合)法律关系之内的诸单向关系有主次之分,故其客体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体决定次要客体,次要客体补充说明主要客体。因此,c项正确,不选。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变化。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法的价值评价起着重要作用。例如在价值判断的标准之下,有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2)文物。(3)军事设施、武器。(4)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此外,活人的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成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因此,d项错误,当选。

3.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 2005年单选 )

a. 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b.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A-Y_%b9]sFC@h,b Gi[此 资 料 转 贴 于 学 习 网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HtTp://WwW.GzU521.CoM]A-Y_%b9]sFC@h,b Gi

c.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答案】b

【释疑】从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马克思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的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子女对父母承担着赡养义务,但同时,子女对父母享有未成年时受抚养的权利,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故子女对父母既享有法律权利,又承担法律义务,两者不可分割。因此,a项错误。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将法律事实区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题中法官作出的判决使郝某承担了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的义务,而季某享有相关权利,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具体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是一个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因此,b项正确,c项错误。

依《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故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法官判决有法可依。因此,d项错误。

4.汪某和范某是邻居,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范某怒而挥刀砍向汪某,致汪某死亡。事后,范某与汪某的妻子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后汪某父母得知儿子身亡,坚决不同意私了,遂向当地公安部门告发。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范某无期徒刑,同时判决范某向汪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多选)

a.该案件形成多种法律关系

b.引起范某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d.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不形成实体法律关系

【答案】bcd

【释疑】根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题干的案例中形成了多种法律关系,既有汪某家属和范某之家的法律关系、也有范某和检察院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有法院和汪某家属、范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范某与检察院之间存在程序法律关系、范某与汪某的家属之间形成实体法律关系,故a的说法正确,cd的说法不正确。

5.林某,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向其推销一种名为“学习效率机”的低配置电脑,开价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晓此事,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2005年不定项)

a. 从法律角度看,林某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

b.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

c.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

d.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

   【答案】acd

【释疑】依《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9岁的林某依法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林某的订立的买卖电脑的合同依法无效。林某父母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但林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表达的意思在法律上并没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其行为的可能性。因此,a、d两项正确。

李某父母所持理由是“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依《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故若该理由成立,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属于法律事实。因此,c项正确。

依《宪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故李某享有的人身自由不因其是否能辨明自己行为的性质,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受影响。因此,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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