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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列关于我国法律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多选) a.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但不高于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c.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某些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可以溯及既往 d.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答案】cd 【释疑】依《立法法》第80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因此,a项错误。 《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因此,b项错误。 《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c项正确。 《立法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因此,d项正确。
七.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 1.对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之间区别的理解,可以有多种角度。下列哪一表述准确地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区别?(2004年单选) a.法律汇编既可以由个人进行,也可以由社会团体乃至国家机关进行;法典编纂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 b.法律汇编是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典编纂是将不同时代的法典汇编成册 c.法律汇编可以按年代、发布机关及涉及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 d.法律汇编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法典编纂是一种在清理已有立法文件基础上的立法活动 【答案】d 【释疑】法典编纂并非“只能由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而是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因此,a项错误;法律汇编并非“为了形成新的统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b项错误;法律汇编不能“适当地对汇编的法律进行改变”,法典编纂也并非“不能改变原来法律规范的内容”,因此,c项错误。只有d项的表述正确。
八.法的分类 1.下列有关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表述,哪些不正确?(2005年多选) a.不成文法大多为习惯法 b.判例法尽管以文字表述,但不能视为成文法 c.不成文法从来就不构成国家的正式法源 d.中国是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没有不成文法 【答案】cd 【释疑】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不成文法主要为习惯法。故a项正确,不选。 在判例法国家,往往编纂有判例集,是文字表述,但它是法院的判决,并非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不能把它视为成文法。故b项正确,不选。 在法产生和发展的早期,法的渊源大多表现为习惯法,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法至今仍然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因此,c项错误,当选。 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是也存在习惯法,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的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不相抵触的,经国家认可部分就成为法的正式渊源。故d项错误,当选。
九.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2002年单选 )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hg= =04`(+(本 文来 源于 我 的学 习网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hg= =04`(+ 【答案】d 【释疑】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国内法规范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全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故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研究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因此,a项正确,不选。 清末大规模的修订法律活动被普遍认为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开端,主持其局的沈家本也被人们誉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从整体上改变了我国的古代封建法律制度,故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因此,b项正确,不选。 我国大陆和香港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一国两制”的实行出现了不同法系的法律并行的情况,由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仍然是统一的。因此,c项正确,不选。 我国古代法律虽然是“诸法合体”,但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自然形成了不同对象的若干部门性法律规范,它们是构成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分,故我国古代是存在法律体系的。d项错误,当选。
十、法律效力 1.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5年多选) a.各国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 b.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 c.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 d.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 【考点】cd 【释疑】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即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故除属地主义外,采取其他原则的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不同的,a项错误。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本国利益,b项错误。法律对身处本国和国外的公民以及非本国公民所规定的效力是有差异的,d项正确。 我国采用的是第四种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是,这里存在着适用中国法律与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应当根据法律区分情况,分别对待。(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这体现了保护主义原则。因此,c项正确。
2.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2004年单选) 【答案】c 【释疑】在我国,法律终止生效的形式可以分为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两种。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尽管新法律或立法机关并未明确废止旧法律,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因此,c项正确。而a、b、d三项原则的适用都不会导致优先的法律事实上废止非优先法律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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