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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指导:逐条解析《劳动合同法》重要考点(1)

司法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8-2-26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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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t L?JP`EJK$\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 ] t L?JP`EJK$\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考点:规定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即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要这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其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受到本法的调整。可以说,本法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对于该条,司法考试的出题方向很有可能设置选项,让考生选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情形,此时,应当注意对"劳动关系"的理解。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   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通俗点说,就是雇主与雇工之间的关系,或者是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不是泛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而仅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所在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据此,如果是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合同,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其受到《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调整。)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考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与《劳动法》规定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比,多了公平、诚实信用两项。)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考点:本条着重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应注意工会或职工的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1U;i9Q)Yu"n %f[ 此文转贴于我的学习网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1U;i9Q)Yu"n %f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考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用工之日起)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考点:双方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考点:此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约束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考点: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考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考点:劳动合同分三类)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GREen">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考点:本条的规定非常重要,出题几率很大,劳动合同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规定了第(一)种情形,其余情形系新增内容,一定要掌握。)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BxSW VzG3 e\[本_文_来_源_于_我_的_学_习_网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 ]_BxSW VzG3 e\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考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与劳动法规定相比,第(一)(二)(五)(七)和职业危害防护都是新增内容;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三项条款。尤其注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都是必备条款。)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考点:双方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产生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考点:试用期的期限。考察的可能性较大。劳动法只规定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将之细化,主要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订立过长的试用期,以试用期未满为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利益。必须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考点:试用期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考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可以解除的情形,限制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任意性。)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考点:培训,主要掌握违约金的支付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考点:保密义务。本条要掌握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在竞业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考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和期限,即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为2年。)5X?k`M~zq4\])2F]Q [此资料转贴于学习网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5X?k`M~zq4\])2F]Q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考点: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本条规定非常重要,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只有两种: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考点: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考点: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考点:劳动合同无效时,劳动报酬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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