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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复习笔记(1)

司法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8-2-24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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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复习笔记

1、宪法的大致内容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两大部分。
2、近代宪法起源于英国,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在费城会议上通过。其内容(当时)为:a、确定三权分立;b、联邦与各州、各州与各州的关系;c、修宪程序;d、宪法的地位和效力;e、宪法的批准和生效。
注意:美国宪法中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后来修正的,当时是没有这个内容。
3、《**宣言》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该宣言提出了主权在民、权力分立的主张,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无罪类推等法治原则。该宣言明确提出凡权力无保障和分权未确定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注意:法国第一部宪法时1791年宪法,《**宣言》仅是法国宪法的序言。
4、1776年《北美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宣言。
5、我国第一部宪法是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我国历史上唯一的资本主义宪法是1913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意:《共同纲领》是个宪法性文件,不是宪法。
6、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注意:制订和修改程序,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在内容上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与宪法最高效力是同一层次问题,没有隶属关系。
7、钦定宪法有: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萨丁尼亚王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协定宪法有: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法国1830年宪法。
注意:《**宣言》,《独立宣言》均不是宪法,但《权利法案》是宪法。
8、宪法性文件主要有: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国籍法、公民权利法。
9、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权原则、基本**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宪法的作用: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
11、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国家、法人、民族、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注意:基本主体是公民和国家。
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包括公民宪法权利行为国家宪法权利行为。
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公民与国家的权利。
12、宪政的特征表现在:a、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b、建立有限政府,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也是宪政的核心;注意: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没有宪法授权的或宪法禁止的权利。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c、树立宪法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体现。
13、宪法惯例的特征: a 、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 b 、内容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和最重要的问题;c 、主要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14、宪法附则是宪法对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的附加条款。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特定性、临时性等特点。
15、英国宪法不包括《宪法精义》,因为该书是英国法学家戴雪的权威著作,不具有法律效力。
16、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的区别。一般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对象只涉及法律实施和法律行为。而宪法规范则不仅仅涉及法律实施和法律行为,还对一般法律规范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中的规范)。
17、宪法创制包括:宪法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方法特有:统一解释、条理解释、补充解释、扩大解释。
18、司法机关违宪审查的前提:a、发生了与法律有关的具体事件;b、当事人已向法院起诉;c、该项法律已实施;d、该法律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19、全国人大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享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
注意:人大的个案监督权,不能直接改变裁判。
20、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例,确定了美国宪法监督制度。
21、关于宪法修正案:
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主要修改之处为,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同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次修改,第一次将私营经济写入宪法,并允许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以“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 “计划经济”;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该次修改,一、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二、国家加强经济立法,三、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入宪法。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一次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是以党的十五大为依据,对宪法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起,成为指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旗帜;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将宪法第二十八条“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该次修改,一、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写入宪法;二、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三、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四、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五、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六、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条文中,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法律用语替代“反革命活动”这一政治术语。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又一次通过宪法修正案。一、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二、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政治文明入宪;三、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四、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五、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六、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七、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八、增加尊重和保障**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九、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十、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第二十项(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十一、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十二、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十三、增加对国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22、人大的个案监督,不能直接改变裁判。
23、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a、审查法律法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b、审查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为的合宪性。
24、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国体是人民**专政;我国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5、人民**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两者的具体任务并不一致。
26、政协的职能是政治协商、**监督、参政议政。
27、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8、全国政协委员由中共和**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各界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归国华侨代表、特邀人士组成。
29、政协会议是具有广大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但不是群众团体,也不是各**党派的政治联盟,更不是国家机关。
30、中共是执政党,各**党派是参政党。
31、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注意不是公有财产。
32、矿藏、水流专属国家所有。森林、草原、荒地、滩涂可以属集体所有,也可以属国家所有。
33、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是共和制,不是**集中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34、单一制国家的主要特征: a 、国家只有一部宪法; b 、只有一个国家机关体系; c 、地方政府的权利由中央政府授予;d 、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e 、国家整体代表国家进行外交、且是唯一的主体。
联邦制的特点: a 、既有邦宪法又有各成员国宪法;b 、既有邦立法、行政、司法系统,又有个成员国立法、行政、司法系统;c 、联邦和各成员国权力由宪法规定;d 、公民既有邦国籍又有各成员国国籍;d 、对外交往的主体是联邦,不是各成员国。
注意:邦联不是主权国家。
35、国家采用何种形式主要决定于历史、民族因素。
3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主管部门,无权进行行政区划。理由在于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的部门是全国人大、国务院、省级政府。
全国人大——省级建制的设立和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国务院——省级行政权区划的批准;地极市、县级市的建制和区划。
省级政府——乡镇级建制和区划,注意:这里不是省级人大的职权。
我国现行行政区划有:一般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特别行政区。注意:行政公署、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不是行政区划。
37、具有中国国籍的情形:a 、出生在中国;b 、父母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注意,父母定居在外国,且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不能具有中国国籍。
38、人格权有: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39、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的权力在公安、检察机关。法院不具有该权利。
40、公民有罢工的自由在八二宪法中取消。
41、关于对游行示威中的法定答复期为申请举行期前2日。对关于游行示威的复议申请处理均为3日。
42、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继承权规定在宪法总纲部分,而不是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部分。
43、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
44、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结社自由)
注意:刑法规定的政治自由还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值得一提的是,刑法规定政治权利并非创设政治权利,而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必然结果。
视为民事权利能力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5、因危害国家安全,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下列人员可以行使选举权:a 、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b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检察院、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c 、正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d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e、正在受(行政)拘留处罚的;注意这里的拘留处罚不包括刑事侦查中的拘留和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
上列人员的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共同决定,可以设流动投票箱,或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注意:被判处拘役、受(行政)拘留处罚(不含刑事拘留、民事拘留)、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员选区参加选举。
46、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也就是说,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只是不能行使选举权,经法定程序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47、公民在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注意:受到自然灾害不在此列。
48、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不得随意进入、查封、搜查公民住宅。
49、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部首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0、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基本权利又是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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