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笔记
1、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有:a、排斥习惯法原则;b、禁止有罪类推原则;c、排斥绝对不确定期刑原则;d、禁止法溯既往原则。
2、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3、公共财产是指:a、国有财产;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c、用于扶贫和其他公共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财产;d、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4、遗弃罪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构成。注意:不作为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注意:诈骗罪有不作为的形式。
5、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人通常以作为形式的犯罪。
6、客观要件中的必备要件是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时间、地点、犯罪对象都是选择要件。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8、非法搜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伪造货币罪、信用卡诈骗罪只能是一般主体。
9、盗窃普通发票,不构成犯罪。
注意: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盗窃罪。
注意: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诈骗罪。
10、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主体,可以是单位。
11、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罪犯。
12、对于精神病人的侵害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不知侵权人是精神病人的,可以正当防卫;如果知道侵权人是精神病人的,不可以正当防卫,但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除外。
13、避险不适时,有事先避险和事后避险。
14、犯罪中止发生在:a、预备阶段;b、危害结果发生前的实施阶段。
15、间接正犯:是利用别人为犯罪工具实行犯罪的人。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因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该行为构成犯罪的视为间接正犯的单独犯罪。
16、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胁从犯应当减轻、免除处罚。自首后又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免除处罚。未成年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正当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过当,应当减轻、免除处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自首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教唆犯不存在免除处罚的问题。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7、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预防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被害人、其他社会成员犯罪)特殊预防(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
18、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只有拘役,管制也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不一定就近执行。
19、对于累犯不得假释和缓刑。
20、无期徒刑,服刑两年后,确有悔改、立功的,减为18-20年的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13-18年有期徒刑。
21、假释仅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对于拘役、管制、死刑不是适用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注意:对于累犯也不得适用缓刑。
22、被执行缓刑、管制、假释的罪犯应当共同遵守:a、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b、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活动的情况;c、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d、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执行机关批准。
注意: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是管制犯特有的。对缓刑犯、假释犯均无此要求。
23、绝对确定的死刑有:a、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到严重破坏的;b、绑架致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c、拐卖妇女儿童有8种法定情节之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d、暴动越狱、聚众持械越狱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注意: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不判死刑。);e、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
24、资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注意:资敌罪只能发生在战时。
25、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均可以判处死刑。其前提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煽动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绝对不能判处死刑。
26、分裂国家罪不一定聚众。
27、武装暴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武装叛乱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
28、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资助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政权罪。
29、破坏生产经营罪,是破坏生产经营的硬件,而不是生产经营的产品。
30、盗窃广播电是设备、公用电信设施价值不大的,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构成盗窃罪的定盗窃罪。理由在于,这种情形是想象竞合犯,择以重罪处罚。
31、行为人无意窃得枪支不交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而不构成私藏枪支罪。
32、单位主管人员、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指使交通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指使的人与交通肇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
33、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不包括参假行为。该罪的行为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34、最高刑为死刑的走私罪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
3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对象: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
37、保险诈骗罪的情形有:a、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b、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c、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d、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财保);e、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人保)。
注意:犯保险诈骗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3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均无定量的要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为死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按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不数罪并罚。
39、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仅限于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不包括被拐卖的妇女,处罚的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对其他的按照妨碍执行公务罪处罚。
40、仅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41、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是抢劫罪的转化犯。理由抢劫罪的转化犯,仅限于盗窃、抢夺、诈骗,而不包括聚众哄抢。
聚众哄抢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处罚上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2、聚众打砸抢本身不是罪名,对该类行为视情节分别定罪:致人伤残、死亡的,对行为人定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注意:此处的抢劫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仅毁坏即可。且处罚的只是首要分子。
43、对盗窃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情形有:a、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b、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珍贵文物定盗窃罪,刑法上没有盗窃珍贵文物罪。
44、销售赃物要求代为销售。不包括犯罪人销售赃物的情节。窝藏、转移、收购赃物类同。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赃物可能不包括来历不明的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理由在于:一是来历不明的物品不一定是脏物;二是行为人无明知是犯罪所得。
45、社会秩序包括: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等秩序。注意:交通秩序不在此列,而单独列出。
46、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7、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为掩盖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的行为。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注意:向犯罪分子通报侦察、追捕情况,提供化妆道具,为犯罪分子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人的也是窝藏行为。
4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包括:a、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5亩、其他耕地10亩以上);b、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种植条件破坏。
49、在发生过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林区收购木材,不一定构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罪。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a、在非法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b、收购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c、收购违反规定销售木材的。
50、非法持有毒品不限于本人持有,本人也可以通过他人持有。
51、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是指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系统。
52、刑法上的洗钱,是为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走私犯罪、恐怖犯罪洗钱。
53、窝藏包庇罪不包括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构成妨碍作证罪。
54、骗取出境证件罪,要求将骗取的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
55、刑法上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节育手续是指:a、节育复通;b、假节育(真节育不在此列。);c、终止妊娠;d、摘取宫内节育器。
56、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毒罪论处。
57、国家工作人员不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58、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刑法规定的独立犯罪,所以对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应定此罪。不应作为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
59、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如果有了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60、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62、在贩卖假币罪中,使用假币的行为被吸收。
63、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如果是单位行贿则构成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的单位要求是国有单位。
索贿的,如果行贿人没有牟取的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行贿罪。
64、受贿:a、索贿;b、收受贿络;c、商业受贿;d、斡旋受贿(斡旋要求必须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e、事后受贿。
65、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它山之石
刑法知识中的特例归纳
1、刑法属地管辖中领域的自然延伸包括航空器和船舶,但不包括国际列车。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有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而其他人一般适用我国刑法。
3、亲告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4、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不是具体罪名):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贩卖毒品。绑架杀人(故意)是部分评价,只评价其行为。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杀人或伤害)应负责任。
5、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
《刑法》137条: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刑法》396条:私分罚没财产罪
《刑法》244条:强迫工人劳动罪
《刑法》244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
6、分则第一、四、五、九、十基本上无单位犯罪,例外法条:
《刑法》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刑法》244条:强迫工人劳动罪
《刑法》244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险劳动罪
7、单位盗窃不构成盗窃罪。因为单位犯罪只针对法定犯,没有自然犯。
8、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
a. 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
b. 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c.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有时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9、正当防卫中的特例:抢劫后数钱,被害人防卫的属正当防卫。
10、自伤自残行为通常不认为是犯罪,但战士自伤自残的构成战士自伤罪。
11、关于犯罪中止: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需要质和量的统一)
遇到熟人停下来是中止;
因害怕而停下来:a. 因为想到法律而害怕是中止。
b.因为听到警车而中止是未遂。
12、一人单独预谋是犯意表示,两人以上预谋是犯罪预备。
13、共同犯罪需要犯意联络,排除单线联系,但集团犯罪中承认单线联系。
14、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
a. 共同过失。
b. 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
c. 双方故意内容不同。
d. 片面正犯。
e. 实行过限行为。
f:间接正犯。
g. 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销赃行为。
15、间接正犯的主要类型:
a. 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
b. 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c. 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
d. 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
e. 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
f. 利用又故意的工具实施犯罪。
16、首要分子可以不是主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17、并非所有的教唆帮助行为都构成共犯。
a. 《刑法》358条第二款: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
b. 《刑法》105条第二款: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
c. 《刑法》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d. 《刑法》307条第二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
18、一行为数罪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和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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