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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1)

司法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8-2-23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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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

关于指定管辖见刑事诉讼法第65条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见刑事诉讼法笔记第7条
关于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结诉讼的情形详见刑事诉讼法笔记第91 – 93条。
关于调解不成详见刑事诉讼法笔记第95条。 z$65S}f )}~z3 Ek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 ] z$65S}f )}~z3 Ek

关于裁判的处理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24条。
关于驳回诉讼请求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62条
关于不开庭审理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72条
关于非诉的不予执行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76条。
关于非诉的不予执行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76条。
关于合并审理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58条
关于执行机关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75条
关于不予受理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6条
关于由哪个法院先管辖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20条
关于中级法院第一审管辖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22条
关于先予执行见行政诉讼法第54条

关于向两个都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案件的管辖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8条。
关于管辖的基本原则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10条。
关于不计审理期限的问题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59条。
关于不公开审理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80条,
关于上诉的撤回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101条
关于合并审理详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79条。
关于驳回诉讼请求详见行政诉讼法笔记第62条
关于管辖地基本原则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10条
关于法院调取证据和保全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55条
关于鉴定结论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57条
关于上诉的撤回见民事诉讼法笔记第101条

1、对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但是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讯问、审判时,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注意:这里是可以通知,不是应当通知。
3、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以满16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并应当限制旁听人数。
4、公开审判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
注意: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存在上述问题。
5、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翻译。
6、刑事司法协助包括: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引渡、犯罪嫌疑人。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属于协助内容。但是有的教材认为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也是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见民诉法笔记。
7、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8、不能作为证人的的有:a、生理上有缺陷;b、精神上有缺陷;c、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
9、自诉案件:a、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四类);b、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讯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造劣质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c、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检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有: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11、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注意中国人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并不一定由中级法院管辖。
12、对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管辖法院为被告人抓获的的中级法院。
13、铁路法院管辖的案件有:a、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b、破坏铁路交通设施案件;c、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d、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案件。
14、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有a、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b、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案件中,关于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所犯的案件。c、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案件;d、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但是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案件;e、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案件。
注意:a、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不由军事法院管辖,而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a、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b、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c、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d、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15、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不能将自己的案件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注意:民事诉和行政诉讼则可以。
刑诉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民诉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行诉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17、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刑事诉讼由罪处受理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由最先收到诉状的法院管辖。
18、刑事诉讼中回避申请权属于当事人与法定代理人,回避申请一般在一审宣判前提出。对符合法定的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复议。
19、公安局长的回避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
20、享有辩护权的诉讼参与人,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注意:辩护人本身没有辩护权,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是基于委托关系。
21、下列人员不能担任辩护人:a、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人;b、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c、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d、公检法、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e、本院的人民陪审人员;f、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g、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注意:公检法、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本院的人民陪审人员;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的,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法院应当允许。
22、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形:a、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b、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或者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意为其承担律师费用的;c、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以委托辩护人的;d、具有外国国籍的;e、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f、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a、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b、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c、可能判处死刑的人。
注意:被告人再次拒绝辩护人辩护的:a、如果为成年人,可以允许,但是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辩护人,法院也不再为其指定辩护人,由被告人自行辩护;b、如果是应当指定情形的,不予允许;c、辩护人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限;d、指定辩护之发生在审判阶段,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不存在指定辩护的情形。
23、辩护律师如果向被害人、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取证的;应当经该证人同意,并经法院、检察院同意。
2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注意:在公诉中,则可以委托代理人。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a、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b、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c、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d、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5、被告人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理由在于被告人委托的是辩护人。
26、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应当具有的基本特征和属性是--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27、犯罪嫌疑人无作案时间的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28、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取证据。凡经查证确属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我国仅限于言词证据,实物证据不在此限制之列。
29、证人只能是除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30、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必须由公检法指派,否则不是鉴定结论。
31、刑事诉讼中,在事故现场作的书面记录、绘图、照片等,属于勘验检查笔录。不是物证。注意:上述证据应当由办案人员作出。
32、由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的鉴定有:a、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b、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c、保外就医的疾病。
注意:取保候审的疾病证明,不需要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33、勘验笔录的作用:a、固定证据;b、固定证据所表现的各种有关特征;c、确立侦察方向;d、鉴别其他证据;e、发现收集证据;f、揭露证实犯罪人。
34、鉴定结论是言词证据,勘验笔录是实物证据。注意:物证和鉴定结论是间接证据。
35、侦查机关立案的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标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
移送审查起诉的标准,检察院批捕、决定逮捕的标准,法院有罪判决的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6、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a、被告人身份;b、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c、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d、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e、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f、被告人的责任以及其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g、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h、起他与定罪量刑的有关事实。
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二)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五)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七)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八)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九)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款第(五)项中所说的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a、检察院应当证明,现已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嫌疑人的合法收入与实际财产差额30万元;b、差额部分来源有嫌疑人举证。
38、扭送的情形:a、正在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b、通缉在案的;c、越狱逃跑的;d、正在被追捕的。
先行拘留的情形:a、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b、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c、在身边或住处发现由犯罪证据的;d、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e、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f、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g、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9、拘传——公检法都有权使用。
40、可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b、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检法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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