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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自诞生以来,如同一个日见日大的婴孩,一天一个样,三天大变样。法律理论界和实践界都一直在呼吁司法改革,当然包括司考的改革。改革对于司考来说,就是物质的运动性,是必然的。由400分制到600分制,这是一次比较大的飞跃。那么今后的改革呢。会不会实行二次淘汰制呢。 我们分析认为:完全有可能。众所周知,目前的司考完全侧重于知识点的考察,即使那些实践性比较强的案例题,说到底还是没有跳出法理和法条考察的雷池,这样的考察即使进行再大的改革,也仍然只是在理论的舞台上跳舞而已。我们知道,我们的指导思想归根到底是马克思主义,它是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的,司考改革的方向会不会在这方面有所突破呢,即从纯理论的考察逐渐过度到理论和实践并重的考察呢? +%%GPe0gQ]pKYK7eW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 ] +%%GPe0gQ]pKYK7eW 我们分析认为:完全有可能。这不但符合正统的意识形态,而且符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为什么这样说呢。说到司法实践,我们一定不会忘记那些奔波在司法第一线的法律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的法律人。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这样的社会转型期,在法治思想渐受到重视的的今天,法律理论界和实践界是存在相当距离的。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检验理论。它们是辨证的,不偏颇任何一方面,法治化的进程才能良性发展。那么,未来的司考改革怎样才能体现这样一种理论实践并重的趋势?也许,两次考试,二次淘汰,这样的考试体制最适合这样的考察目的了。 这样的司考体制,既能体现理论结合实际这样的指导思想,又符合司法实践,更重要的,它符合"两院"的实际利益。理论根源自不必说。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可见,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需要司法部会同"两高"协商,而不是一家说了算。"两院"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是强烈希望增加实践考察的,他们的强项在司法实践。这种利益上的诉求,必然通过"两高"的协商权力而反映在司考的改革上。这样,两次考试,二次淘汰,成为司考改革的方向也就不足为奇了。 从纯理论的考察到理论和实践并重的考察,司法考试必将走入一种"理论更加理论,实践更加实践"的局面。 在其他国家中,德国司法考试分为二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的方式有两种:笔试和口试。笔试通常是解析各种案例,也包括理论方面的考核,分为回家考试和监督考试,具体程序是:考试委员会从考试科目中选择一个问题(一般是判例)交给学生,让其回家去做,六个星期内交出,以考查其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回家考试通过后,考生马上参加在监考之下进行的考试,除《六法全书》外,其他任何书籍都不准带入考场。通过监督考试后,学生就可以参加口试了。第二次考试的形式同第一次考试一样,也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但笔试的内容与第一次考试不完全相同。很少涉及理论方面的内容,以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为主。 日本司法考试分为两次考试和一次口试,其中的第二次考试由两部分闭卷笔试组成,先进行的是短答式(单项选择题)试题考试,然后是论文式试题考试,即应试人按考试题目现场完成论述题的考试,考试时可查阅《六法全书》。短答式考试要求考生就宪法、民法和刑法三个主要学科的60道题作出回答。只有在短答式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论文试题考试。它是司法考试中最关键的一关,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科目包括两道考题,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整个论文考试时间为14小时。司法考试的最后一关是口试,试题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美国各州律师资格考试采取一次考试的形式,不过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2月和7月,考试内容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联邦法律的内容,主要形式是多项选择题,第二部分是各州法律的内容,主要形式是多项选择题和论文题(案例分析)。 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来看,实行"两次考试,二次淘汰"这样的考试体制,将是一次本质意义上的改革,它对考生利益的触动不亚于司考诞生的意义。在这样的"二元"考察结构中,最大的受益者将是既存的司法实践者,说白了,就是"两院"系统的人。甚至可以毫不遮掩地说,这样改革的表面驱动力就是他们的利益诉求。这样的体制侧重并不消极冲击法治化的进展,也许恰恰相反。在司法改革这样剧烈的分化重组中,有最大受益者,必有最大受损者,他们是谁呢,非法本考生。不排除少数优秀考生的超越能力,大部分非法本的理论能力一般是逊于法本考生的,而实践能力又不及"两院"考生。在"理论更加理论,实践更加实践"的司法改革潮流中,留给非法本考生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小,也许,在未来几年,非法本司考通过率超过法本通过率的现象将会减弱,甚至成为历史现象。这样说,并不是对于非法本的歧视,也不是对这种现象的欢呼,只是一种观察,一种预测,无疑,这种变化对非法本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公平不是绝对的,总体平衡的价值大于个案公平,这在中国是一时无法改变的历史惯性。 同时,由于我国允许非法律专业背景的考生参加司法考试,而目前采取的客观题为主的题型模式是有利于非法律专业考生的,因此有必要采取多次考试的模式,即第一次考试针对非法律专业考生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以客观题(选择题)为主甚至全部为客观题,出题倾向于知识立意,重点考查考生的法律技能,强调法律的应用,题目全部为主观试题,从而选拔出法律精英;在考试方式上,应当考虑在适当的时机引入口试,以当面测试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并适当考查考生在仪表、气质等方面的素质;两次考试均应当增加题目的综合性与理论性,不主张考查过细的法条。应当允许考生带法律条文入场考试,尽量不考查司法解释的内容。 但是,我们分析认为:08年实行“一年两考”的可能性并不大,虽说时机和外部条件基本成熟,但是考虑到实际操作还是需要一定时间和一定准备的,同时集合国内将要召开奥运会等重大历史事件。因此,我们认为:08年将是一年一考的最后一年,因此建议广大考生一定要把握时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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