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怎么看法条
(一)什么时间看
我认为对于一般人来说不能一上来就直接看法条,也不能孤立的只看法条,而是应该在看书的基础上看法条,先将书整个看一遍对内容有了整体的了解与把握然后再看法条,看完这一遍书和法条之后做一套历年真题或模拟题,通过做题看自己看的有何疏漏之处,看得是否细致,返回来再看法条,熟悉全部内容之后越是到最后越应该是看法条。
没有法律基础的应看书打好基础再看法条,基础较好的在校或刚毕业的法本则可以直接看法条。
(二)亲力亲为,亲自动手动脑
应该说,现在我们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是非常好的,司考辅导老师对于司法考试都有非常深厚的研究,他们的提点对于我们往往会起到很大的作用,甚至会让我们有一种醍醐灌顶、豁然开朗的感觉。但是我们在学习的过程中还是不要放弃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不能将过司考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别人身上。别人将这些问题总结了,你看过了,虽然总结的很全面细致,但你这样看,和你自己亲自动手去思考之后再把它总结出来,还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在看法条的过程中,一定不要光是用眼睛看,还有善于用脑用手去勾画总结。
有一句名言说“我之所以取得成功,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我们呢,站在这些名师的肩膀上,这是取得成功的一个有利因素,要珍惜名师交给我们的知识、思路、学习方法,同时自己更要用心去学用心去做,才能更接近成功。
(三)学会定位
“卫星定位法”——大家都知道gps卫星定位系统,它能够通过卫星信号对目标准确定位,我们在备考时也可以用到此种方法。也就是对于司法考试的脉络烂熟于胸,对每一个考点都能精确地知道在书上或者法条上的大概位置。看到一个题就能马上判断出考的是哪个考点,这个考点属于哪一部分,在书中的什么位置,考的是哪一部法律里面哪一章哪一节哪个问题之下所写,会的题保证不会做错,不会的题即便不能有十成把握也能有六分把握。而且在你的头脑中建立起这样一个系统,你就不会觉得司考内容混乱纷杂了,因为你有层次、位置、轻重、难易的准确定位,再看书看法条,就是在充实相关的部分,彼此不会混淆冲突。这就如同成语所言“纲举目张”亦或“提纲挈领”,建立了纲领,掌握了知识的层级脉络,就可以事半功倍了。否则,看法条的时候非常容易出现走神、混淆相关内容等现象,有的时候人好像坐在哪里看书,可是半天不翻开一页,那就是短路了。
(四)少背多看。
司法考试前三卷都是选择题,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只要能从中挑出正确的选项即可,而没有必要把这些选项的内容背下来,所以要多多看书,思考着看书,看到无数遍那么多,知道每一考点所在的位置和内容,到考试时选择出正确答案即可。第四卷虽需自己写,但是写出正确的理解即可,不需要与法条一字不差,而且论述题也无从背起,所涉及内容都非常广泛,只要言之成理即可得分,没有什么所谓的标准答案,就并非背书可以解决。所以我最反对拿着一本法条在那里摇头晃脑稀里糊涂的乱背,那样做全然不像一个学法律的人。
有一个人说她的考一次就过关的经验时提到她将法律法规汇编整整抄写了六遍,她的毅力是惊人的,值得我们敬佩和学习,但是她的这个做法可能就不具有推广价值了。因为司考重在理解,除一部分直给的白送分的题以外,大多都是小案例的形式,还是需要动脑理解的。所以要少背多看。
(五)看法条时一定要划上重点
有的人爱惜书,看过书后书还是非常洁净一笔不划,我不赞成这样。我们看书不是为了卖旧书方便,而是为了自己学习方便。一部法规内容上都具有的整体性,所以写的比较全面,但是我们不可能每一遍都全看,那样纯粹是浪费时间,只能是有重点的看,而且每看一遍重点就应该越明确,要做到这样就要在看书时将重点部分划上,以后再看书就看自己划过的地方,那样书就会越看越薄了,看书的速度也就越来越快。
至于是否要作笔记,这可能因人而异。我认为呢,是不太需要。因为太费时间了。但是可以在纸上大概列一下你所看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梗概,例如分几章说了哪几个大问题,下面又分几节,说了哪几个小问题,以利于自己把握全局掌握脉络。太具体的就不需要了。
有的人曾提出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只看分数较多的法规就行了,只考几分的法规如税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小法就可以放弃掉。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们确实需要有的放矢重点突出,对于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应多花功夫,但是对于分数少的法规也绝对不能轻言放弃。因为首先,积少成多、聚沙成塔,1-2分加1-2分的放弃,加起来总数放弃的也就不少了,另一方面这些法规考的题都非常简单,属于白送分,咱们要是白白放弃掉,岂不是太可惜了?那些重点法律确实考的多,但是比如刑法,你明明知道会考未遂既遂,或明知会考一罪数罪,可能答题时仍然不会答。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在重点法律上多下功夫不错,同时也要关注非重点法律的重点部分。而哪些又可能是重点部分呢,做两套历年真题就会有所了解。重点应该就是那些让我们这些学习法律的人眼前一亮觉得与众不同的东西。而重点的重点应该是那些具体的数字和关键性的那几个词。
(六)看法条一定要细致。
看法条一定要细致,不然很容易出现法条也看过好几遍了,考试时也知道个大概,但是很模糊,排除了一两个明显错误的以后,剩下的就怎么也分辨不清楚了,这就是看的不细致的结果。例如刑法第128条第二、三款规定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中,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比如公安民警)只要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就构成此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如护林员),非法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此罪,如果不注意区分,做题时就很可能做错。当然,这个细致是指对于重点法条要看得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