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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王旭论述题精讲(4)

司法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8-1-31   【字体: 】   来源:Gzu521.com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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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可以分为文意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四种。

 

a. 文意解释就是从法律的字面含义和日常含义出发,来理解法律的意思。文意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也是最能保证法律客观性的方法。文意解释中还有两种特殊的情况:扩张解释和缩小解释,也是从前在司法考试的选择题里经常考到的地方。所谓扩张解释,就是作出比字面含义更广的解释,比如德国民法典曾规定“子女”这个概念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这就是对子女这个自然概念进行扩张解释的典型。缩小解释就是作出比字面含义更窄的解释。扩张解释不同于类推解释,缩小解释也不同于目的论限缩。类推和目的论限缩都属于目的解释,也就是说,它们不是在程度和范围上改变原来的字面含义,而是在属性和本质上在两个概念之间进行比较,以限制或扩大某一个概念的使用范围。

文意解释中还有两种特殊的情况:扩张解释和缩小解释,也是从前在司法考试的选择题里经常考到的地方。所谓扩张解释,就是作出比字面含义更广的解释,比如德国民法典曾规定“子女”这个概念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这就是对子女这个自然概念进行扩张解释的典型。缩小解释就是作出比字面含义更窄的解释。扩张解释不同于类推解释,缩小解释也不同于目的论限缩。类推和目的论限缩都属于目的解释,也就是说它们不是在程度和范围上改变原来的字面含义,而是在属性和本质上在两个概念之间进行比较,以限制或扩大某一个概念的使用范围。

 

b. 目的解释。假如法律有一个目的,则对具体条文的解释应服从于这个目的,换句话说,在法律目的的指导下,有助于寻找到最佳的解释结果。任何法律都有其目的,它往往与立法者意图相关,但又具有独立性。在有的法律中,这种目的特别明显,而在有的法律中,它的目的含糊,但不能否认它的存在。那么,如何认识法律的目的呢?途径有二:一是在法内寻找。通过对法律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内容,其权利义务的分配等相关因素的分析,一般可以窥见到该法的基本目的;二是在法外去寻找。通过对法律产生的原因、时代背景、法律产生的社会功能等方面的分析,也可以找到该法的目的。“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经由上述措施所获取的法律目的,应当作为指导法律解释的一个根本准则,也是进行结果选择的一个尺度。立法目的象法律的灵魂,它对法律全体的统摄,保证了法律内容的一致性。

在这里目的解释有三种最重要的形式:一是合宪法性解释。国家,宪法往往构成了法律目的的最基本表达,因此在探究某一个具体法律的目的或某一个具体案件的正义性标准的时候,我们不能够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另一个是类推解释。当某一个案件和规范之间形成的关系在价值判断上与另一案件事实与规范具有相似性,那么这个案件就应该同样得到另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这就是根据法律的目的在这两个案件上的相似性,我们可以进行类推处理,即规则a适用于某个案件m,另一个案件n由于与m在某方面具有非常大的相似性,而这一相似性恰好又是规则a适用于m的原因,那么a也应该适用于n。最后一个是目的论限缩的解释方法。当我们根据法律的内在目的判断发现不能让某个法律完全按照其字面含义发生作用的时候,就要根据这个目的对它加上一些限制性规范,这个时候就发生了目的论解释。

c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指根据历史上立法者之意图进行解释。它主要通过一些历史因素来寻找立法意图。这些历史因素包括立法过程中的一切现象、文件、立法建议、草案说明、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等。引用这些历史资料主要在于探求某一法律概念如何 发生,如何被接受到法条中来,以及立法者是基于哪种价值决定去制定那些法典,或者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以帮助了解法典的意蕴。需要指出的是主观解释就是历史解释的一种重要类型。

 

d.体系解释  所谓体系解释,就是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体系解释最基本的考虑是要保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防止法律的前后矛盾性的解释。同时,对于某些法律规范来说,缺乏体系性的把握和前后语境的关照,也很难发现其准确含义。体现出法律解释的解释学循环特点.

(4)法律解释的基本规则

 

a 各种解释方法的运用应该根据案件的特征来决定使用,而没有一般的规定性。

b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是文意解释和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可以认为是目的解释的两个基本种类

c文意解释应该优先使用、首先考虑,这是确保法律解释具有客观性的基本保障。

d制度化固定的解释方法应该优先使用。比如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外在体系解释等方法应该优先于客观目的解释,这是由于法律本身是一定的制度化产物,制度确保了法律本身的合理与客观,如果客观目的解释优先,则容易让解释活动完全变成法官个人偏好、兴趣与利益的表达。

 

2.法律推理的特征与类型

 

(1)特征

a 法律推理以法律规范或先例与事实为前提;

b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活动;

c 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主要是演绎推理)和实质推理(以类比推理为典型),但演绎推理是首先要考虑的

d 法律推理必须遵循一定的推理规则与推理形式,而不是一种独断;

e 法律推理为司法实践提供理由,体现出论证优于结论的法律思维.

 

(2)类型

 

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的两种类型。

 

a形式推理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通常使用的,一般是形式逻辑的推理,形式推理一般有两形式: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考试需要掌握的是演绎推理.

 

所谓演绎推理,是自然科学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推理思维。我们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我们从标记号为1到10的10个袋子里拿球。我们已经知道,每一个球都是红色的(大前提),我们拿第1号袋中的球,由于这个袋子属于那个10个之中(小前提),所以拿出的1号球必然是红色的(结论)。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推出特殊的推理过程。那么在法律推理中,就表现在三段论式的推理:大前提:法律规定;小前提:案件事实,结论:法律决定。演绎推理是制定法国家所广泛采用的一种推理方式,当然它主要适用在一些常规和简单的案件之中。

 

实质推理,就是指需要运用价值判断,而不仅仅依靠思维的形式,需要围绕价值判断考虑多种实质社会因素的推理活动,包括类比、论证、推定等等。当然最重要的就是类比。当某一个案件和规范之间形成的关系在价值判断上与另一案件事实与规范具有相似性,那么这个案件就应该同样得到另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这就是根据法律的目的在这两个案件上的相似性,我们可以进行类推处理,即规则a适用于某个案件m,另一个案件n由于与m在某方面具有非常大的相似性,而这一相似性恰好又是规则a适用于m的原因,那么a也应该适用于n。类推解释的法理基础在于,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我们不可能靠一部法律解决一切相关纠纷,因为立法总具有滞后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无法运用明确的法律规则,而只能寻求抽象的法律原则来进行裁判。很多时候类推思维能帮助我们寻找到可资利用的法律规则,这归根结底还在于我们的心中要充满正义,事物的本质与规则的类推适用正符合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基本正义诉求。判例法国家主要是运用类比推理,其步骤在于:1.寻找两个案件相似或不相似的地方;2.比较与衡量究竟是相似之处更重要还是不相似之处更重要;3.根据这种比较与衡量的结果来决定是遵循先例还是采用区别技术。

 

法律论证,则是另外一种重要的实质推理方式,法律论证理论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我们要证明一个法律结论a是正确的,那么就必须举出一个理由n以进行说明,于是我们会遇到一个麻烦:为什么n是正确的呢,我们发现它又依赖于另一个理由m,如此一来,似乎我们永远也得不到最终客观的答案,而伦理学不可知论实际上就是在这里采取了一种“决断”的方式,从直觉或主观态度处找到一个“基础理由”。那么法律论证要挽救的就是这种最终根植于个体性的“基础理由”,阿列克西认为,我们没有必要追求最终的客观,但不意味着不能对命题进行理性的证明,而这一努力中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发展出一套约束论证主体言语行为的理性规则与形式。

 

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的关系是:形式法律推理是实质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基础;实质法律推理是形式法律推理的重要补充和发展.

 

3.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是在法的本体论中常讨论的重要知识。但我们认为,法律渊源理论最大作用与价值还是体现在法律适用(法的认识论)中,即法律渊源理论实际上是为了解决司法中裁判的法定依据而存在的一种技术。从而,法律渊源理论主要是一种形式渊源理论。

  从理论上看,法律渊源可以指:(1)实质渊源。即从内容实质上看,法律的来源之处,比如《圣经》就长期是西方国家法律的实质渊源;(2)历史渊源,即从时间流变来看,法律最初的来源之处;(3)理论渊源,即从法律的理论支撑来看,其主要的理论表述之处;(4)形式渊源,即从法律的形式载体来看,其能够作为法的来源,能够在司法中寻找到裁判依据的那些载体是什么,比如英美国家的先例,大陆国家的制定法,其他的习惯,法理等等。我们在准备论述题的时候,就是针对这样一种形式渊源理论而准备。但法的形式并不等于法的形式渊源。前者外延更大。

法律渊源在司法中有两个重要作用:(1)明确了各种法律渊源在法律适用中有无效力及效力大小问题。法律渊源有很多,我们常按照有无正式的法律约束力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但具体哪些是正式渊源,哪些是非正式渊源,就需要法律渊源理论结合国家的法制实践来解决。同时,即便是法的正式渊源,他们的效力也不是等量齐观的,有一个优先使用的问题,这都是需要被明确下来的,否则就会给司法带来混乱。(2)明确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并不仅仅是会说话的法条,只能严格按照制定法来裁判,他也可以运用其他的非正式法律渊源来裁判。一个良好的法律渊源理论保障法官既不能拒绝裁判,也不能随意裁判。

法律渊源可以分为正式法律渊源和非正式法律渊源.前者是指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能够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制定法;非正式渊源主要是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等.二者的关系在于:正式法律渊源是法官必须要考虑的,具有法律约束力;非正式渊源是法官可以参考的,能够为法官裁判提供合理的思考基础,往往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能够构成对正式法律渊源的补充与完善.

4.司法改革------人民法院的改革纲要

(1)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立的改革任务与目标 [简单了解]

a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b改革和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执行机构,完善执行程序,优化执行环境,进一步解决“执行难”;c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和审判机构,实现审与判的有机统一;d改革和完善司法审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制度,为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责提供充分支持和服务;e改革和完善司法人事管理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f改革和加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对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的监督机制,保持司法廉洁;g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的现代司法制度。

(2) 改革的主要内容

  a.改革和完善诉讼程序制度。这一领域将采取的具体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和复核程序,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改革刑事证据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和无罪推定原则;改革民事管辖制度,克服跨地区民事案件中的不当干扰问题;改革行政诉讼制度,特别是解决行政诉讼中的管辖问题,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改革庭前程序,探索建立规范的民事诉讼简化程序和小额诉讼制度,提高诉讼效率;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依法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增加法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改革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

   b.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与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这一领域中将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改革案件请示的做法,对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实行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制度;规范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改革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对司法解释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公布、备案实行统一组织,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修改、废止和编纂;建立法院与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审判机构之间、审判组织之间的法律适用协调机制,统一司法尺度,准确适用法律。

  c改革和完善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这一领域中将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改革审判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和程序制度,完善审委会审理案件的程序,切实做到审理与裁判的有机统一;审委会委员可以直接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全面发挥审委会的作用;建立法官依法独立判案责任制,要求院长、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逐步实现合议庭、法官负责制;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制度的功能;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机制,密切人民法庭与社会的联系,加强管理和物质保障。

  d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与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这一领域中将采取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在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判案的前提下,建立科学、统一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改革法官考评制度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发挥法官考评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惩戒制度,改革惩戒案件审理程序,保障受到投诉或查处法官的正当权利;完善人民法院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程序,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规范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建立既能让社会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新机制。

这里最值得关注的是

a 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和复核程序

b 改革刑事证据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障**和无罪推定原则(见”法律原则”部分)uu3T7 5fpQ+AE?@V9( 此_文_来_源_于_我_的_学_习_网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uu3T7 5fpQ+AE?@V9httP://Www.Gzu521.Com

c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重点见社会热点归纳专题)

d建立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

e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体系,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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