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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一次关于法治的讨论会上,出现了三种观点: (1)法治最终还是要靠人来治理,所以法治离不了人治。 (2)法治不是万能的,社会主义法治手段取代不了其他手段。 (3)推行法治会不会削弱党的领导,强调法律权威会不会损害党的权威? 请你任意选择一个观点进行评价。 【题型】:理论阐述题 【考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参考答案】
(1).法治最终的确要靠人来治理,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但靠人来治理不等于人治。 法治也决非排斥人的作用。 法治的本质是规则的治理,这里强调的是公开、一般、平等的规则是社会的最高权威,任何人都不能凌驾在规则之上,但规则的制定、适用与执行本身需要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所以法治不能离开人的作用。 所谓人治并不是说人的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的发挥,而是指人的个人意志与任性凌驾在法律规则的权威之上,成为社会最高的判断标准。人治不是简单的人的作用与治理,而是在本质上要取消法律规则的最高权威,要获得领导人或主权者的个人威信。 (2)社会主义法治不排斥其他手段的运用。服从大局和党的领导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在服从大局的观点来看,法律只是实现我们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而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多种手段在一种大局观念的指导下来综合运用,比如道德、伦理、舆论等等。(3)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根本保证。它与法治并不矛盾。一方面,党也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与监督,党的活动也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另一方面,党也是法治事业的领导力量。法治就是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计划的推进。
20. 余某曾任某市城南乡党委书记,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长,市教育局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据检察机关指控,余某自2001年4月自2003年上半年,在担任市教育局局长、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2.5万元。此案于2004年12月23日由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这22.5万元中,有9.5万元属于受贿,另10万元虽属朋友馈赠,并用于贫困捐助事业,但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其他款项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余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将余贿某所得9.5万元及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时间,“受贿所得用于公务活动能否不作受贿数额认定”成为争议焦点。新浪网曾做过一个“您如何看待某市副市长拿受贿款扶困济贫”的调查,共有36833人参加调查,其中占66.35%的网友认为“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没有据为己有,不构成受贿罪”,占72.11%的网友认为法庭对余斌的判决“不公平”。
请你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对这一现象进行讨论。 【题型】:材料分析题 【考点】:法与道德 【参考答案】 道德失范、价值观失序等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这不,受贿居然也能“整”出事来:“先贪后捐”,捐款折抵受贿款。 民间舆情也不能不重视,因为它涉及的是公共话语、集体理性问题。新浪网曾做过一个“您如何看待湖南临湘市副市长拿受贿款扶困济贫”的调查,共有36833人参加调查,其中占66.35%的网友认为“收受的财物全部用于公务活动,没有据为己有,不构成受贿罪”,占72.11%的网友认为法庭对余斌的判决“不公平”。道德信念、价值观念如此混乱,不能不辩。 一为“劫富济贫论”。有一种说法称受贿最终用于济贫了,因此,“总比那些受贿后买别墅包二奶的好多了”。相比于那些巨贪、贪而骄奢淫逸者,不少人对余斌、文建茂等表示出了同情和宽容,可以理解。但在丛林社会,我们可以呼唤梁山英雄、罗宾汉这样的绿林好汉,希望痛宰为富不仁者、为官不义者,救民于水火;而在走向法治社会中,劫富济贫则是不被允许的,因为“济贫”的前提“劫富”———抢来的,或是受贿得到的———是非法的。 同时,案件明确表明,“受贿”这种认定是靠得住、可以定论的,谁敢肯定受贿就是“为了”济贫?很可能济贫只是受贿的掩饰,或害怕败露预留的后路,抑或只是暂时的转移支付。余斌就曾明确交代受贿款的三个去向:女儿去英国读书用去一部分,打牌输掉一部分,以他个人名义借出一部分。在这里,些微的“捐款”不过是他众多“受贿”的点缀。 二为“受贿为民论”。在许多网友看来,“先贪后捐”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难怪对于受贿这种劣行,文建茂振振有词,余斌则自称问心无愧。难道为民就可以受贿吗?问题不在于你“用”之于何,而在于公权力必须“取之有道”。对于公权力如果不问取之于何,而只看用之于何,那无异于说,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果真公权力如此,倒霉的将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财产。公权力的运用应当目的正当,手段有道。 三是“无社会危害论”。还有一种说法,就是将受贿的钱用于“扶贫”,并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说受贿无害可能有道理,因为受贿本就属于无受害人犯罪,行贿人与受贿人你情我愿。但说其无社会危害则难以成立。受贿案的社会危害,在多数情况下是很难用数字表述的,因为它损害的是国家政权的公信力,影响的是党和国家的形象,破坏的是公共权力运行的规则。像余斌案,其危害则是显而易见的。比如,他收受了行贿人钟希金的11.5万元贿赂后,就违规将教育局办公大楼的基建工程交由钟希金来做;又如,他违反招标程序,决定将办公楼的中央空调和电梯两项工程(总计合同价为124万元)交给由王建军代理的两家公司来做,然后收受王建军5万元贿赂。这里受损害的是公共工程的招标规则,这里公权力的运行塞进了“私货”。 腐败与反腐败是一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事情。伴随着反腐浪潮,腐败分子先是曲不离口地“讲廉”,后是不惜血本地“买廉”,今又劫富济贫地“套廉”,如此地“前腐后继”,越来越具有欺骗性。对此,我们应提醒善良的人们:要睁大你的双眼!你纵有千条妙计,但我坚守我的一定之规。 腐败说到底是公共权力的失范。公共权力本是为公共利益存在,如果公共权力用于谋取私人利益,这就是腐败。公共权力有公共权力运行的规则,官员不许受贿就是其基本规则,它对于社会正常运行是基本的底线要求,也可称为公共活动的“底线伦理”。如果这个底线被突破了,官德之柱腰折,公共行政之厦就会彻底坍塌,社会秩序由此将会大乱。济贫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但官员可以用你自己的钱行此高尚,却不可以动用公权力敛财以济贫,更不消说用受贿的方式来济贫。在这里,公私之间应当是泾渭分明。如果连这一底线的伦理都被破坏,高尚以何为根?社会以何为基? 中国正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传统道德观念逐渐失去效力,新的道德观念尚在建设之中,我们面临着一个道德真空期,我们也就面临着道德重建的机遇。传统高度集权的体制追求“一大二公”,大公无私。市场经济则要求公私两立,公私分离。公权力有公权力的运行之道,私生活有私生活的人伦之理。二者应各行其道,各守其理。从根本意义上讲,法治社会就是一个讲道理的社会,依道理而治。因此,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中,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公有公道,私有私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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