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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考试复习时应重点记忆的法规法条

司法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8-1-15   【字体: 】   来源:中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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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提问:


陈新军老师,听您说,您当时考前看到曾被自己破卷的法律法条一书,颇有成就感。不知是指重点法条还是全部法条?我想向您学习。 V)n4[LA$m|=fb:#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 ] V)n4[LA$m|=fb:#


 
陈新军回答:


我当时复习时使用的全部法规汇编类的书籍,而非重点法条,这一点更多的是个人习惯问题,虽然我使用的不是重点法条,但是在复习过程中,也并非将全部法条进行记忆,大体而言,重点部门法的法条重点记忆,如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等,非重点部门法则有所侧重如经济法中侧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余的如会计法一类基本上没有看。

在重点部门法中也是重点部分重点记忆,如刑法典,对于总则部分,除了极其个别的条文(如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第二条关于刑法任务等)基本上是全部记忆(不过其中相当部分是需要结合理论知识理解的,如中止犯、共犯等,仅仅掌握法条的内容显然不够),分则部分,则重点掌握罪名、罪状以及法定刑部分的加重情节、特别规定(如数罪并罚、一罪论处等),对于一些次要内容,如军职罪部分,也可以放弃。加重情节部分也重点掌握一些重要罪名如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不仅要记忆其内容,而且要结合司法解释掌握其具体内涵(如何为入户抢劫,户的特征如何等等)。至于法定刑幅度,则基本上不需要掌握,但是对于一些常见牵连犯等罪数形态中哪些罪的法定刑重需要大体有个了解,除此之外,就是一些极为个别的情形,比如刑法规定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的例子(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再如盗窃罪中两个可以处死刑的情形(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责任编辑:gzu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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