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一、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如果勾结的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的行为,也按照本罪处罚;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国家重要政治权力或者窃据了社会重要职务的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背叛国家罪与同样具有背叛行为的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的界限。这几种犯罪在侵犯的客体、主观方面等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在主体和客观方面有区别。
根据刑法第102、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注意分析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分裂国家的故意,客观上是否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分裂国家罪与背叛国家罪都涉及危害国家的领土完整问题,但分裂国家罪表现为将国家的一部分领土分离出去,破坏国家的统一,而背叛国家罪则是行为人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出卖国家利益,卖国求荣的行为。二者在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上都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103、113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3.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0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如果是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则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武装叛乱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武装暴乱的主体主要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无国籍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把握主观上是否具有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要把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犯罪行为与群众闹事的行为区分开来。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往往同时有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抢劫、聚众哄抢、聚众斗殴等行为,要注意区分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犯罪行为与那些同时发生的犯罪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04、113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组织、策划、实施的内容不同。
根据刑法第105条的规定,犯本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3.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0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资助的内容包括向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金钱或者物质的帮助。
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一、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自动投靠敌方营垒,为敌人效力;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奔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等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中国公民。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战争期间误入敌占区,但主观上没有投奔敌方营垒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以及虽被敌人捕获、俘虏,但没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都不构成投敌叛变罪。
2.区分投敌叛变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观上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区分投敌叛变罪与投降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区分投敌叛变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3.区分一罪与数罪的界限。投敌叛变后又向敌人提供情报或者参加间谍组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属于投敌叛变罪本身的内容,只成立一罪而不构成数罪,也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根据刑法第108、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叛逃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掌握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依照叛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指“掌握”国家秘密就是从重处罚的条件,而不管所掌握的国家秘密是否出卖或泄露给其他国家、境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一、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间谍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下述三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凡具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间谍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还包括无国籍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被诱骗参加间谍组织但并未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以及在间谍组织中从事一般勤杂事务但并不知道该组织性质的,不能构成间谍罪。
2.区分间谍罪与叛逃罪、间谍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根据刑法第110、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所提供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提供不是国家秘密、情报的情况、资料、信息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此外,按照保守秘密法的规定,在对外合作中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有限度公开某些国家秘密,与合作方互换、交流情报、资料的,是合法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
2.区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间谍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前者的对象单一,仅指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后者除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之外,还包括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前者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个人行为,而后者则与间谍组织有着紧密的联系。
3.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以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11、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本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资敌罪
资敌罪,是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非战时即使有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或者虽然是战时但是供给敌人的不是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也不按照本罪论处,构成什么罪就按照什么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112、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其严重的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这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在。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里所说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林场、牧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但同时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二是放火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在通常情况下,放火是利用各种引火物点燃犯罪对象,因而往往表现为作为方式。但是,这并不是说,放火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完成,不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构成放火罪。例如,化工仓库的保管员明知某种化工原料不能集中堆放,集中堆放会引起自燃,因他对领导有意见,故意将原料集中堆放,希望或者放任火灾发生,对其行为就应当以放火罪论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无论是为了泄愤报复、制造事端、销毁罪证还是为了嫁祸于人,都构成放火罪。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在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时,如果其放火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放火的行为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同时,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的关键仍然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方法,但是并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3.区分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区分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并不在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而在于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有造成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也是放火罪的既遂;造成危害结果的,则是放火罪的加重结果犯。只有放火行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如在行为人正要点火时被抓获,或者因自然力的原因无法点燃等,才是放火罪的未遂。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决水罪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决水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擅自开闸或者扒开水渠放水,目的是为了引水浇地,造成水流漫溢,但损失不大,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应当认定为决水罪。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爆炸罪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2.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也会同时造成公私财产的毁坏,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对毁坏财物的行为单独定罪,因为爆炸罪已经包含了毁坏财物的内容。如果行为人的目的只是为了毁坏财物,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但其爆炸的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毒害性物质,是指能够引起人和动物机体中毒,严重危及其生命和健康的物质,如氰化钾、甲胺磷、砒霜、敌敌畏、敌百虫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能够放出射线,对人和动物的机体具有严重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够直接引起霍乱、伤寒、炭疽病等各种传染病的病菌或病毒的物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三个方面:(1)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2)犯罪主体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3)主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三个方面:(1)客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饮用物中,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3)主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手段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犯罪的基本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犯罪的补充犯。凡是构成基本犯的,都以基本犯定罪,只有超出基本犯的范围,才能以补充犯定罪。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失火罪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区分是否构成失火罪的关键,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2.区分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危险物品肇事罪也有可能表现为火灾,但这种犯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失火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场合,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交通工具,因为这些交通工具主要用于运送大量人员和物资,一旦被破坏发生倾覆、毁坏,将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破坏的是自行车、摩托车、手推车、人力车以及用于田间作业的手扶拖拉机等,不可能产生上述严重后果,不能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行为人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必须具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即破坏的是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位,与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紧密相连,或者使交通工具报废或严重毁损;行为人所破坏的还必须是正在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投入使用、正在修理中或者封存不用的交通工具,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交通工具某些部位的损坏,但是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不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2.区分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交通工具也是财物,但是特定的财物,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则与公共安全无关。
根据刑法第116、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是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所在。
2.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交通设施也是财物,但是特定的财物,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则与公共安全无关。
根据刑法第117、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力设备的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是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关键之点。
2.区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电力设备也是财物,但是特定的财物,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与公共安全无关。
根据刑法第118、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是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关键所在。
2.区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易燃易爆设备也是财物,但是特定的财物,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与公共安全无关。
根据刑法第118、119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要区别,除了主观方面不同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这种严重后果则不能构成犯罪,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24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严重后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力设备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1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
根据刑法第1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所谓“恐怖组织”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怖为主要目的,具有较为紧密的组织结构形式,专门进行恐怖犯罪活动的组织。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组织、领导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而参加的行为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界限。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具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而并不要求在恐怖组织中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2.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行为。
3.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三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两种以上的行为,仍然只认定为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120条、《刑法修正案(三)》第3条的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行为人不仅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还实施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则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飞行安全。犯罪对象是飞行中的航空器。根据我国政府参加的反对劫持航空器国际公约的规定,所谓“飞行中”是指航空器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内。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无论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都是本罪的既遂。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区分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航空器也属于交通工具,但劫持航空器并不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而是强制控制航空器的航向,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以破坏交通工具本身为目的,主观方面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船只、汽车及乘客的安全。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劫持船只、汽车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抢劫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对象则仅限于正在使用过程中的船只和汽车。
根据刑法第1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飞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了暴力行为。这里所说的“航空器上的人员”既包括航空器上的驾驶人员、服务人员,也包括航空器上的乘坐人员。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区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与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二者的相同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都是在航空器上实施的,实施过程中都有暴力的内容,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但是二者有着严格的区别,表现在主观目的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人目的是很明确的,就是要使航空器改变飞行方向及着陆地点,而危害飞行安全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这样的目的。
犯罪手段包含的内容也有所不同。两罪都使用了暴力方法,但劫持航空器的手段除了暴力方法之外,还包括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手段仅限于暴力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只要发生在航空器的使用过程中就构成犯罪,不管航空器是在飞行过程中还是在牵港停靠待飞,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航空器正在飞行的过程中。
根据刑法第123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这里所说的枪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军用枪支和民用枪支,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私自制造的钢珠枪也属于枪支的范畴。弹药是指各种枪支使用的弹药。爆炸物是指能够引起爆炸,具有较大杀伤力的物品,如雷管、炸药、导爆索以及军用的手榴弹、地雷等;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制造是指非法加工制作、组装、改装等行为;非法买卖是指非法购买和出卖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非法将枪支、弹药、爆炸物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非法邮寄是指非法将枪支、弹药、爆炸物通过邮政部门寄递的行为;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9)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实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其他弹药、爆炸物品等行为,参照上述规定的定罪标准处罚。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其他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的手段不同。
根据刑法第1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被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或者枪支销售企业;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专指国家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根据刑法第12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盗窃罪、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根据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三)》第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根据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三)》第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者予以私藏,如果确实不知道是枪支、弹药而携带或者隐藏的,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的枪支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的,只要有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行为,就构成犯罪;(2)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枪支的,除了要有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之外,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及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如果行为人明知租用、借用枪支的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却仍然出租或者出借,则成为租用、借用枪支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