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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最新版司考指定教材:第一卷:宪法(1)

司法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7-10-30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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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宪法”一词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国家均古已有之,但它们的含义却与近现代的“宪法”迥然不同。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虽然在运用过程中:它们之间的含义也存在差别,但大致说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如《尚书•说命》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等等;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如《管子•立政》中的“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韩非子•宪法》中的“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等等;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的“宪,刑禁”。汉郑玄注日:“宪表也,谓悬之也”,《中庸》中的“祖述尧舜,宪章文武”,等等。然而,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完全不同。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当时的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基于国内外形势,明确提出了“伸民权”、“争**”、“立宪法”、“开议院”的政治主张,从而揭开了中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序幕。其中,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要求清朝政府制定宪法、开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政治。从此,“宪法”一词日渐被作为专门表述国家根本法的法律术语。
 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对158个城邦的政体进行研究,并根据法律的调整范围、作用及性质将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律。他指出,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组织。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在古罗马的立法和法学著作中,经常出现宪法或宪令的词语,古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一书,仅在序言中就多处使用“宪令”一词。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英王亨利二世颁布的规定英王与教士关系的《克拉伦敦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clarendon);1215年英王约翰颁布的规定英王与英国贵族、诸侯与僧侣关系的《大宪章》等等。同样,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不同。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了巨大影响,宪法词义发生了质的飞跃。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最终形成。
 由此可见,尽管古代中国与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时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律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如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等等。然而在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根本不同方面则是完全一致的。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具有同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一般法律共同的特征:它们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它们的内容都主要地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然而,与其他一般法律相比,宪法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应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对此,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对此,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既然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那么必然要求宪法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而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则是保障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环节。具体说来:(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如1787年的美国宪法由55名代表组成的制宪会议制定,等等。(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者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尽管对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人们都较为熟悉,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保护**。从这种意义上讲,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的法国《**宣言》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由此可见,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得到证明。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英国在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于1679年通过了《人身保护法》,1689年通过了《权利法案》,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1791年的法国第一部宪法则把《**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的《苏俄宪法》,也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列为第一篇,可见社会主义宪法也同样具有权利保障书的意义。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三)宪法是**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一词起源于希腊文demokratia,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当家作主”,更确切地说,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如果说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那么这种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则是**最直接的表现,或者说是**事实的必然结果。
 众所周知,古希腊、罗马曾经有过奴隶制**,欧洲城市共和国有过封建制**,尽管**主体的有限性以及法律形式的诸法合体性特征决定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宪法,但却曾经出现过宪法的萌芽形态。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事实之后的产物,是资产阶级**事实的法律化。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不仅夺得了国家政权、争得了**,而且也面临反对封建势力复辟、防止工农革命、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等三大任务。为了反对封建势力复辟,资产阶级必须显示并用事实证明自己确立的制度确实比封建制度优越;为了防止工农革命,资产阶级必须把本阶级的**装扮成全体国民的**,必须把革命过程中提出的人**权和天赋**理论,以及自由、平等:法治等学说至少在形式上予以实现,以便欺骗和麻痹工农群众;为了培养本阶级管理国家的人才,发挥本阶级成员在国家管理中的作用,也必须确认本阶级成员的**权利,并通过各种形式来保障他们确能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而要达到这些目的,最好的办法便是把自己争得的**事实法律化、制度化,并且把这种规定、确认**事实的法律提高到根本法的地位。由此可见,宪法与**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是**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虽然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宪法是**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上则是一致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毫无疑问,如果无产阶级不能推翻旧的剥削阶级政权,不能使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成为国家的主人,也就是说没有无产阶级**的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根本无从产生。从1918年《苏俄宪法》的制定到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后,东欧和亚洲等一系列国家的社会主义立宪运动都可看出,无产阶级**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则是无产阶级**事实的法律化。
 由此可见,宪法与**紧密相连,**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总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的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尽管前面有关宪法基本特征的分析涉及了宪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属性,但并未揭示宪法的本质。
 如前所述,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但宪法在表现统治阶级意志过程中却存在自身的特点,这就是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表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然而,宪法对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并非随心所欲。在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时候,统治阶级必须全面综合地考察当时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并以这种对比关系为依据确定宪法的基本内容。因此,如果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等是宪法本质属性的话,那么这些本质属性到底如何表现,其表现的程度怎样等等,则取决于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因此,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它既表现为统治阶级的力量比被统治阶级的力量强大,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也表现为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列宁曾经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而且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同时,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所表现的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还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尽管其他法律也表现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但它们只着重于一个或者几个方面,而宪法则集中地、全面地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宪法定义为: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四、宪法的分类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型的活动,是宪法和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宪法分类包括资产阶级宪法学的分类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宪法学的分类
 资产阶级宪法分类既包括传统的宪法分类,也包括现代的宪法分类。在此我们主要阐述传统的宪法分类,或者说是形式上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学时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如《日本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等等。尽管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成文宪法思想最重要的渊源,但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才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则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因此,成文宪法是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是资产阶级为了保障**、确立新的自由主义政权体制而制定出来的。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英国之所以产生并长期保持不成文宪法,主要取决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形式的习惯和认同。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j.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他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中,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对此,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二是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三是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其理由在于,既然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应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最高的权威性,那么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应比一般法律的制定机关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应比一般法律更加严格。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中,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英国即其典型。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钦定宪法奉行主权在君的原则,它往往产生于封建势力还很强大、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还不能占据优势的情况下。1814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萨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和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都属于钦定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政体为价值追求。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当新兴资产阶级尚无足够力量推翻君主统治,而封建君主又不能实行绝对专制统治的情况下,协定宪法也就成为必然。如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就是英王约翰在贵族、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强大压力下签署的;法国1830年宪法就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浦共同颁布的,等等。
 毫无疑问,由于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作的传统分类主要立足于宪法形式上的法律特征,因而不仅未能揭示宪法的阶级本质,而且还会产生一些意义含混之处,因此是不科学的。尽管如此,这种分类仍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
 随着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无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也随之得以制定。由于无产阶级政权及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政权,因而无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与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之间也存在本质区别。因此,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以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因此是科学的分类。与本质分类相联系,列宁曾经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列宁的这一论断被宪法学者概括为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尽管宪法条文是否与客观现实相脱节的情况极为复杂,因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在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宪政作为国家管理的价值追求时,列宁的这一认识也就颇具现实意义。
 众所周知,作为字面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或者说书面宪法,至少在两大环节上与客观现实密不可分:一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宪法规范的具体表述,都必须立足现实,从客观实际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条件出发。如果书面宪法没有客观现实基础,那么也就意味着宪法的具体规定没有现实针对性,就不能促进社会现实的发展。因此书面宪法必须来源于现实。二是书面宪法制定后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必须实实在在地调整各种现实社会关系,否则,再好的宪法也等于一纸空文。因此,科学、有效地将宪法与现实相联系,是我们学习、研究宪法过程中应该特别关注的问题。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然而,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自然经济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君主专制制度,都决定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因为宪法与**制度紧密相连,它是**事实和**制度的确认和保障,而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一般不存在**制度。因此,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它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
 然而近代意义宪法韵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的。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自由、竞争为条件。尽管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简单商品经济也曾导致有限的**制,但当商品经济得到普遍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时,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经济要求必然要通过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反映出来。因此,当资产阶级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政权后,便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资产阶级**制度,以适应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的发展。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毫无疑问,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严重阻碍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新的生产力与旧的生产关系必然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因此,资产阶级必须起来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制度,以资产阶级**制取而代之,并通过宪法来确认和巩固资产阶级**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由、平等、**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了铲除封建制度的束缚,破除君权神授等思想观念的影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并进而提出了**、自由、平等、**等学说,阐述了通过制定宪法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立宪主义思想,从而为近代宪法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指导。
 (二)英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7世纪上半叶,英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一方面,经过圈地运动,商品经济已经相当发达,手工工场遍布城乡,劳动分工越来越细,毛纺、采煤等工商业部门发展很快,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已经取代封建经济关系,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形成;另一方面,在上层建筑领域,斯图亚特王朝却致力于强化专制王权,封建贵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享有许多特权,妨碍了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生产关系与原有上层建筑的对抗性矛盾,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终于在1640年爆发,直到1688年历时近50年,大致经过了内战阶段、共和国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阶段和“光荣革命”四个时期。英国宪法就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产生的。从内容上看,其扩大了议会的权力,限制了王权,建立了议会制君主立宪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强化了权利保护措施。从形式上看,先后通过了一批宪法性法律和创设了一些宪法惯例,其中主要有:(1)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2)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3)1689年的《权利法案》;(4)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及其特殊性决定了英国宪法产生的特点:(1)英国宪法是在革命过程中逐步产生的,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积累而成,在形式上表现为不成文宪法;(2)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致使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制度外壳被保留下来;(3)旧的法律如1215年的《大宪章》等成为新宪法的组成部分;(4)英国宪法不具有根本法的形式特征。
 “光荣革命”最终确立的英国君主立宪制极大地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到19世纪40年代,英国完成了工业革命,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工业资产阶级越来越壮大;另一方面,工业无产阶级也随之发展起来,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的矛盾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英国进入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宪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责任内阁制逐步形成;(2)议会至上的宪法原则确立;(3)政党制开始兴起。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英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型,表现在宪法发展方面则是议会至上的信条受到挑战,议会制度开始走向衰落,内阁成为国家权力的核心;在政党制度方面,政党在宪政体制运行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政党把持政治,形成了政党政治的特色。
 (三)美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1775年英属北美殖民地爆发了反对宗主国的独立战争,次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北美13个殖民地宣布脱离英国。宣布独立后的各州以《独立宣言》为依据制定宪法,组织政府,成为13个共和国。1779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邦联条例》规定美国是由北美13州联合组成的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持主权、自由和独立,各州议会选派代表组成联邦国会。联邦国会经9个以上的州同意,可以行使宣战、媾和、派遣和接受大使、决定海陆军编制等权力。《邦联条例》建构的形式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国家联盟,虽然起到了建国立宪的作用,但很快就不适应新的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和对外关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个能有效协调国内各种关系的国家已势在必行。1787年5月25日制宪会议召开,有12个州的55名代表与会,在经过历时3个多月的激烈斗争后终于达成妥协,通过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4日,第一届联邦国会集会,宣布宪法生效。美国宪法由一个序言和7条正文构成,确立了分权制衡、联邦主义、代议制政府等原则,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特别程序,并于1791年通过一个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是北美殖民地人民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中产生的,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邦联条例》再到美国联邦宪法的过程。独立战争的性质和独立后的州际关系,使美国宪法的产生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战争首先是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战争,其思想基础是“天赋**”理论,独立战争的许多领导人本身就是启蒙思想的代表人物,独立战争使“天赋**”思想广泛流传并深入人心,从而为美国宪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2)独立战争将斗争矛头直指英国国王,虽然是斗争策略,但却具有一定的反封建色彩,美国宪法确立的彻底的共和制与之不无关系;(3)州际关系的不协调和独立战争后国内各种政治关系的矛盾冲突,暴露了《邦联条例》所建构的体制的缺点,美国联邦宪法的重要目的就是通过实行联邦制成功地克服这种日益明显的不足。
 美国宪法的发展,是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解释和创设宪法惯例等方式实现的。1789年宪法生效后,作为对宪法的补充,1791年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内容都涉及公民权利,被称为《权利法案》。南北战争前,分别于1798年和1804年颁布生效了第11条宪法修正案和第12条宪法修正案。南北战争期间及以后分别于1865年、1866年和1870年颁布了第13条修正案、第14条修正案和第15条修正案。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又先后通过第16条修正案、第17条修正案、第18条修正案和第19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的内容以涉及公民权利的居多,除《权利法案》外,还有南北战争修正案和有关妇女选举权的修正案。迄今一共有27条宪法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以及政党、总统和国会所创立的宪法惯例,对美国宪法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如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主义的解释所阐明的默示权力,以及以总统为中心的内阁惯例等都发展了美国宪法。
 (四)法国宪法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
 法国宪法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法国大革命前的旧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合法的贵族政治和某种程度的封建制度的统一体,表现为全部社会成员都法定地属于社会的一个等级。第一等级是教士,第二等级是贵族,第三等级则包括其余的社会成员如工商业资产阶级、城市工人和穷困的农民,并由此确定个人的权利、地位和威信。随着经济的发展,观念的进步,在社会生活中,等级制度逐渐被废弃,旧制度已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并不可避免地成为大革命的对象。因财政危机,1789年5月,国王路易十六下令召开三级会议。6月17日第三等级代表组成国民议会,进而宣布为制宪议会,准备制定宪法。7月14日巴黎市民武装起义,攻占巴士底狱,法国大革命开始,直到1799年雾月政变后执政府的诞生而告结束。法国大革命经历了第一次革命、第二次革命、非常共和国和宪法共和国等几个阶段。在革命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作为革命纲领和革命成果的宪法文件和宪法的颁布,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有:1789年的《**与公民权利宣言》、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和1799年宪法。法国大革命的性质、进程和特点决定了法国宪法产生的特色:第一,法国大革命是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法国宪法充分贯彻了进步的资产阶级的宪法要求,确立了人**权原则、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共和制原则;第二,随着大革命的深入进行,法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宣布一般原则到制定君主立宪宪法,最后到颁布共和宪法的过程;第三,法国大革命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不仅是革命的指导思想,而且被写入宪法,使宪法置身于**、**、法治的思想氛围中,有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五)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立宪运动的影响下,欧美各国相继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也都普遍确立了资产阶级**制,并制定了自己的宪法。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宪法,苏俄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突破了资产阶级宪法和宪政的局限性,使宪法成为无产阶级实现**和组织国家政权的根本法;其次,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经济制度,扩大了宪法的调整范围,使宪法由传统的政治领域进入到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再次,苏俄宪法推动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此外,苏俄宪法还使宪法突破了西方文化的范围,开始成为世界文化现象。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中国是一个专制历史特别漫长的国家,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使得中国既无**传统,又无**政治基础,所以,中国古代历史上缺乏**宪法成长的土壤。直到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当时许多有志之士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日渐认识到宪政制度的优越性,纷纷要求实行立宪政体,以实现中国的救亡图存。特别是在面对列强侵略,国内各种革命运动风起云涌的压力下,清政府内外交困、四面楚歌,为了挽救摇摇欲坠的统治,1908年不得不颁布以“君上大权”为核心的《钦定宪法大纲》,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但清朝政府的立宪骗局进一步激起了人民的愤怒,最终导致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慑于革命的压力,宣统皇帝下诏“罪己”,仅用三天时间就出台了一部宪法性文件《重大信条十九条》,并宣布立即实行,但旋即被革命的浪潮所淹没,这是清朝政府最后一部宪法性文件。
 辛亥革命胜利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于1912年3月11日由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随后,辛亥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所窃取,从而使中国进一步陷入了战乱时期,直到新中国成立。在这一期间所出现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3年的“天坛宪草”、1914年的“袁记约法”、1923年的“贿选宪法”、1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新**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等。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49年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政权。为了巩固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确立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1949年9月召开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因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的1982年宪法。
 (三)现行宪法的修正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对于促进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进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其中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对现行宪法中的个别条文进行修改也势在必行。
 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一修正案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根据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新经验,着重对经济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5)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5)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一指导思想;(2)在宪法序言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组成结构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3)将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4)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5)将国家对公民私人财产的规定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芽给予补偿”;(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8)将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修改为:“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9)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戒严的决定权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决定权;相应地,国家主席对戒严的宣布权也改为对紧急状态的宣布权;(10)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11)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四次修正,如实地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现实状况,体现了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对宪政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总结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经验,从而不仅巩固了我国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而且从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宪法依据,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宪法发展的趋势
 (一)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宪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以保障**为目的,对社会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经历了由单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在内的全方位的制度安排的过程。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1.对社会的制度安排上表现为加强行政权力以及中央集权趋势明显。行政权力扩大是宪法对国家权力横向配置方面的发展。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大致有三权分立制和议行合一制两种。近代宪法时期两种模式下的行政权都没有处于国家权力的核心地位,现代宪法时期行政权扩大的表现为:(1)行政权干预立法权;(2)紧急命令权;(3)行政机关经委托享有一定立法权。
 中央集权趋势是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纵向配置方面的发展趋势。这种纵向配置模式一般为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两种。中央集权趋势主要表现为:(1)传统中央集权国家。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中央,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不具有实际意义;(2)奉行地方分权实施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央对地方的干预越来越多,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财政监督;(3)联邦制国家中,尽管联邦中央的权力在理论上是有限的,但现实中联邦中央的权利在不断扩张。
 2.宪法内容更加丰富完备。随着国家权力进入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领域,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方面的规定越来越多,并在宪法中形成基本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内容不断丰富和完善。随着宪法对教育、文化的规定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宪法已经不再仅仅是政治法,而是内容更为全面丰富的社会法。
 3.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宪法在组织配置公共权力的同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日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首先表现为:(1)宪法对经济和文化权利的规定。不再局限于只规定政治权利和自由权。(2)宪法对社会权利的规定。社会权利一般指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之外的其他基本权利,各国对社会权利的规定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是家庭、婚姻、劳动时间以及雇主与劳动者的关系和社会保险。宪法强调公民的社会权利及利益不得放弃。(3)对环境权的规定。更多的国家对环境保护作了专门规定,以有效治理工业化带来的环境问题,环境权成为一项新的公民基本权利。(4)强调权利的保障。设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对权利的实现规定保障措施已成为较为普遍的趋势。
 4.重视宪法保障。随着宪法是法律而不仅仅是政治宣言观念的普及,各国纷纷建立宪法保障制度,设立专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其中采用宪法法院又是它的主流。规定宪法最高的法律地位、严格设定宪法的修改程序、明确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维护和遵守宪法中的责任等保障手段为各国宪法广泛采用。
 5.宪法发展国际化趋势加强。国际关系对宪法发展有重要意义,二战以来迅速发展的全球化趋势和经济一体化使得宪法发展也呈现出国际化趋势。表现为:(1)对国际法直接承认和接受,一改近代宪法基于主权观念而对国际法采取的保留态度;(2)随着战后传统主权观念的变化,并基于国际合作的需要,宪法对国家主权进行了有条件的限制;(3)**是国际法的重要领域,围绕**问题签署了许多公约。许多国家加入**公约,体现了公民基本权利领域的国际化趋势;(4)从宪法的国际化趋势实现方式来看,从主要依靠政治手段直接接受国际化演进到现在主要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由国家采取有关措施来顺应国际化趋势。
 6.形式上逐步发展。宪法典是近代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形式的宪法的重要渊源。其形式上的发展表现为:(1)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国际法成为宪法重要渊源的同时,成文宪法国家的其他法律渊源,如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也受到了广泛重视。(2)宪法修改较为频繁。一方面由于社会发展节奏加快,社会关系活跃;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更容易达成共识。此外,宪法修改程序的简化趋势在程序上为宪法修改提供了方便。
 (二)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
 新中国宪法的发展经历了曲折艰辛的过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功能,广泛地影响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宪法不仅是确立法制统一的基础,而且作为民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形成法律信仰的社会基础。中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留下了印记,而1982年宪法更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作为一部继往开来的宪法,标志着中国开始从人治到法治并建设法治国家的转变。
 法治构成了21世纪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随着作为法治的基础与核心的宪法在法治国家中日益受到高度的重视,宪法制度与宪法存在的事实也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受到关注。在建设法制国家的进程中,必须以宪法为基础推进法制的进程,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
 1.宪法社会影响力的扩大。法治以宪法为基础,依法治国的基础与核心是依宪治国,确立宪法在治理国家中的基础地位。随着法制进程的发展,宪法将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力。21世纪中国宪法的发展面临着历史上从未有过的良好环境和难得的历史机遇。特别是,经过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宪法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得到了协调与发展,宪法不断扩大的影响力使社会成员在实际生活中感受到宪法的价值与功能。
 2.宪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宪法是治理国家的基本规则和形式的长期实践经验积累的表现。中国宪法是在中国特定社会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以解决中国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故宪法制度与运行要贴近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使宪法进入民众的实际生活之中,成为生活规范与生活方式,反映民众要求,调整民众与国家、政府间的关系,确立宪法作为最高规范的地位。
 3.宪法保障机制的完善。克服宪法运行机制的不合理性和低效率性,树立宪法的认同感和权威性,完善宪法的运行机制,建立高效、统一、有权威的宪法保障机构,发挥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宪法修改制度的作用。注重宪法保障制度的制度设计合理性,保证运行的过程和效果;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机构、借鉴外国合理经验、考虑中国社会特定的经济、政治与文化的特点,保障宪法全面有效地实施。
 4.宪法解释机制的完善。使用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并用的方式稳定宪法运行机制,并逐步从修改型模式过渡到解释型模式。
 5.宪法的适用性增强。现代社会中,宪法诉讼是保障基本权利价值,解决社会基本矛盾的重要方式。宪法进入司法审判是宪政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宪政体系的应有之意。需要逐步扩大宪法的司法化领域。
 6.宪法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随着中国法治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宪法规定更加完善。为适应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宪法将赋予公民更多的自由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基本的人身自由权、政治权利得到进一步认同并为公民所实际享有、公民宪法权利救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在市场体制下,经济纠纷大量增加,经济组织既不愿也无法从政府方面获得有效解决,只有寻求司法途径。以人民法院审判权为核心的司法权将得到扩大与加强,政府行政权受到相应限制。在司法实践中,随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宪法意识的提高,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将会更加充实和强化。
 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宪法国际化也将成为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形成开放而统一的规范体系。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权原则、基本**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人**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锐利思想武器,是资产阶级**思想的核心。因此,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宣言》宣布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以来,西方国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权,并将其作为资产阶级**的一项首要原则,而且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主权在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等等。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在生产资料资本家个人占有的社会中,只能是有产者的主权,人**权则根本无从谈起。只有在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人**权才有可能实现。
 尽管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如资本主义国家宪法那样明确规定的主权属于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但实际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自己的政权过程中,在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原则
 **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而且,虽然在**源起于何时问题上,学者们有所谓**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法律之后产生的,或者认为**是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的等不同论断,但在**口号由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最先提出这一点上,认识则是基本一致的。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仅国家政权建立在“君权神授”基础之上,而且还公开推行等级特权和不平等。随着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经济地位的不断提高,新兴的资产阶级也强烈要求摧毁君权神授学说,建立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因此,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学说和**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进行了争取**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不但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原则,而且具体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我国宪法首先宣布了“国家尊重和保障**”的基本原则,接下来,进一步规定了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我们说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因此,如果宪法不对此加以规定,那么,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则。
 必须明确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的普遍性掩盖**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其特点在于以**的阶级性谋求**的普遍性。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潘恩也说,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这种主张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的精神。在他们看来,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并且一般都在宪法规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为179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全国人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应有其他差别,等等。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基础是资本的特权,因此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不可能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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