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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法 案 例 分 析 常 见 问 题 xlcU[&%$p 6X5-.P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 ] xlcU[&%$p 6X5-.P 一、公司的设立问题 [要点提示]非常重要,案例分析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尤其以设立时股东出资有瑕疵,当公司成立后发生的一系列行为是否有效、责任如何承担作为考察难点。 [问题提示] (一)股东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要掌握的法律规则。见《讲义》第70页,《公司法》第26、27、81条。 2、案例中的关键词 (1)[钱数额]。首先看是否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10万、500万) (4)[劳务、信用]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二)股东(发起人)出资瑕疵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要掌握的法律规则。公司法第28、31、20条第3款、94年高院批复。 2、关键词 (1)[抽逃出资]抽逃出资,不必然影响到公司的成立。该股东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2)[货币,不足]出资不到位,不必然影响到公司的成立。该股东对公司而言,要补缴差额(实质为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对其他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3)[房屋,评估不实]评估不实,公司可能成立。该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担保、财产转让合同]主要出现在出资人没有把非货币财产过户给公司的场合。视为出资人没有合法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出资人,股东可以在该财产上设定担保、或者转让该财产,但该股东应当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5)[破产、注销]公司一旦破产或者注销,需要重点考虑瑕疵出资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要点为: 其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no.20’3) 二、公司的组织机构问题 [要点提示]!'`,[,RqZc2_}u[w[ 此文转贴于我的学习网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RqZc2_}u[w [问题提示] (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决议是否有效? 1、法律规则。见《讲义》第46页、《公司法》第22、16、44、104、122、125、149条等。 2、关键词 (1)[董事会、股东(大)会]某些特殊事项的决议,对决议主体有特殊要求。见下表。
(2)[第三人]基于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决议,公司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尤其注意担保合同的效力。 3、可能的问题 (1)上述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谁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免责条件) (2)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股东诉讼) (二)上述案例中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组成是否合法? 1、法律规则。见《讲义》第47-49页。 2、关键词 (1)[监事会]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董事会。 (2)[财务总监] (3)[职工]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是否合法? 1、法律规则。见《讲义》第43页,公司法第41、102条。 2、提示 (1)股东大会不得对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2)表决权的排除 (3)股东不可通过诉讼方法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 (一)[要点提示]公司法第72条需要熟记,谨防出现简答题形式。股东优先购买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是难点。整个股权转让规则是非常重要的案例题材。-FhTk6*tm1k&Ro [此资料转贴于学习网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FhTk6*tm1k&Ro (二)[法律规则]《公司法》第72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或取得股东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上述案例中,股东甲退出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效?为什么? 2、股东张某能否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妻? 3、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李某和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四、股东诉讼问题 见讲义第39-41页。 第三部分 案例演练 见讲义案例分析部分。 一、 红光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经过工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公司成立后一周内,丙将自己出资的100万元抽回60万。并且公司成立后发现,甲用以出资的房屋已经出售给张某并在红光公司成立之前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丁作为出资的设备经过重新评估价值仅为30万元。 红光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不得出售公司经营性财产并不得进行非经营性支出。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1)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红光公司董事长王某将自己使用多年的一辆轿车按照现在新车的价格出售给红光公司,该笔交易使得红光公司损失25万元。(2)红光公司董事会将公司一处办公用房出售给戊公司。(3)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4)乙公司想退出红光公司,准备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陈某,但是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 [问题] 1、股东在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红光公司成立后,对丁的出资瑕疵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3、红光公司成立后,张某能否要求红光公司返还甲出资的房屋?为什么? 4、王某将自己的私人汽车转让给红光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就王某和红光公司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红光公司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其他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应当如何实施? 6、红光公司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将办公用房出售给戊公司的合同效力如何?公司章程对哪些主体具有约束效力? 7、 现假设红光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银行贷款。银行的债权应当如何实现?红光公司的股东各应承担哪些责任? 8、 乙公司转让股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二、 [案例]甲公司、乙公司、丙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张鸿远准备成立北京鸿远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张鸿远为业界著名的领军人物,在公司设立协议中,张鸿远同意新成立的公司使用自己的名字作为公司名称,其他股东同意支付张鸿远姓名使用费100万元(此按照2005年当地资产评估事物所的评估,张鸿远品牌评估价值为100万元)。张鸿远即以估价的100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同时,公司章程记载,召开公司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而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鸿远公司成立后,在公司首次会议上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甲公司提议其公司的财务经理韩某为监事候选人之一,该提议得到通过。董事会成员共有5人,其中陈某因为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3年刑满释放,董事长由乙公司总经理周某兼任。 公司成立后,吴某通过出资20万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他的出资载入了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载明吴某出资占公司资本的4%。2006年3月,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到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确定了各股东的增资数额,但该次股东会没有通知吴某参加,这次股东会决议由他人代替吴某签署。增加注册资本后,验资报告显示吴某占到公司资本总额的1.5%。 现在乙公司准备向丁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周某遂主持召开鸿远公司股东会会议,会议上出现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能否提供担保要按照鸿远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人数来行使表决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对股东提供担保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 问题: 1、丙合伙企业能否向鸿远公司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张鸿远的出资是否有效?为什么? 2、鸿远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鸿远公司成立后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鸿远公司股东会没有通知吴某参加,所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吴某对该增资决议不满,他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5、鸿远公司向自己的股东乙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采用何种表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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