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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考《三国法》试题特点及若干题目简析

司法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7-9-17   【字体: 】   来源:新东方北斗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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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用一个词来形容2007年的三国法题目的特点:平淡。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分数。国际公法单选6道,多选3道题,共计12分;国际私法7道单选,3道多选,1道不定项选,考了15分;国际经济法6道单选,4道多选,1道不定项选,考查了16分。
 
 
 
三国法共计31道题,43分。比2006年多了一道国经法单选题,总分增加了一分。在意料之中。另一个就是考点。没有唐突的考点。国际公法:引渡、庇护、国籍、承认、主权、战争法、外交人员特权和豁免;国际私法:管辖、法律适用以及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程序性事项;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术语、风险转移、运输、保险、“两反一保”以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都强调过,而且是不只一次的强调过。

  有几道题目学员考过之后来问我: {{!Q+]y?X(U73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 ] {{!Q+]y?X(U73

  1、(31题)中国人姜某(女)与甲国人惠特尼婚后在甲国定居,后姜某在甲国生下一女。根据我国国籍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姜某之女出生时未获其他国家国籍,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b.姜某之女一出生就无条件获得中国国籍

  c.如姜某之女出生时已获得甲国国籍,她也可以同时获得中国国籍

  d.姜某之女出生地在甲国,因而不能获得中国国籍

  这道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a项。根据国籍法,“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所以a项正确。

  2、(34题)奥尔菲油田跨越甲乙两国边界,分别位于甲乙两国的底土中。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成员国,且它们之间没有相关的协议。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油田归属与开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油田属于甲乙两国的共有物,其中任何一国无权单独进行勘探和开采

  b.该油田位于甲乙两国各自底土中的部分分属甲国、乙国各自所有

  c.该油田的开发应在联合国托管理事会监督下进行

  d.无论哪一方对该油田进行开发,都必须与另一方分享所获的油气收益

  该题正确答案应该是b项。c项很容易排除。有考生在ad两项中犹豫不决。底土是领土的一部分,领土以边界为界。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主权,因此b项再正确不过了。该题并没有一定要问如何进行开采该跨界资源。利用国家主权原则完全可以得出正确答案。

  3、(45题)中美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中美两国均适用。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受美国法律保护

  b.美国人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

  c.美国人仅在美国取得的专利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d.中美两国均应向对方国家的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但以民事程序为限

  该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a项。根据《巴黎公约》商标、专利的保护都遵循独立性原则,故bc两项不选。d项中仅限于“民事程序”的说法违背了trips的规定。根据《伯尔尼公约》,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成员国享有国民待遇。确定起源国为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保准。因此a项正确,该题中。根据作者国籍,中国为该作品起源国,故美国应给予国民待遇。

  4、(85题)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修改或规定的内容?uBET[DBx=Vb- =UOp[ 此文转贴于我的学习网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uBET[DBx=Vb- =UOp

  a.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b.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c.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d.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

  这是一道多选题,该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acd三项。ad两项当选没有问题。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而不是售出行为,故b项错误;考生可能会漏选c项,ucp 600确实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但是ucp500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c项并非是ucp600修改内容,但确实是ucp 600规定的内容,根据题意也是当选的,这题我险些做错!

  5、(38题)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选定我国某法院作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的法院。关于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协议不得违反我国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如与该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无权依该协议对纠纷进行管辖

  d.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法院

  这是一道可能会存在争议的题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选择管辖无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之后,都是可以的。所以abd三项都应该是正确的。错误的只能是c项,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协议管辖要满足三个条件:(1)书面形式;(2)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3)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第二项条件来看,c项说法又是正确的。

  因此,对正式答案的公布,我们须拭目以待!

  上课时,我曾经说过:“司考中的三国法是看着难以下咽但实际非常好吃的佳肴。”意思是说,三国法复习起来会让人觉得陌生、困难,越学越深不见底,不知所措,甚至有人干脆就想放弃。但是,一考试起来情况大变,试题简单,不需要复杂的法律推理,直接运用知识点便可得分。“三国法好拿分,三国法能拿分”,看看今年的两道三国法的不定选择题就知道了。两题可以说没有一点难度,知道法条和相应概念就一定能做对。94题应选ab两项,95题当选d项。

  我对学员说过,要想过司考,三国法要有“大理想”,不能只求拿个及格分就满足了,我要领着他们向着高分满分进军。是为鼓舞士气,也是复习应考的全盘战略,更是一句掏心窝子的大实话。我想听过、学过、考过之后他们更能体味。如今,答案还没公布,成绩尚未揭晓,但是我完全有理由相信,我的学员三国法会得高分。目标定了,付出努力了,重点把握得当,成绩怎么会差?

  也许正应了那句话:“平平淡淡才是真”!

责任编辑:gzu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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