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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1)

司法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7-7-18   【字体: 】   来源:考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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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海燕

前言:此笔记事本人根据汪海燕新起点讲课录音,在linyunblue的笔记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使内容更加完备,希望对各位复习备考有益。 uW(/#B*MVEOeb)5%q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 ] uW(/#B*MVEOeb)5%q

第二阶段的必看法条:

1、刑诉法典

2、六机关、六部委的48条(重中之重,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刑诉法典)

比如补充侦查只能在审查起诉和审判时适用。改变了刑诉关于补充侦查三次的规定。

3、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高法解释) 是专家出题的重要法条依据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建议上课点到的重点掌握。

第二阶段也要做真题,做三遍以上。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基础)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刑事诉讼:知道就行。解决被追诉人的罪与罚问题。民事诉讼: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和财产纠纷。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解决物质损失问题。

2、刑事诉讼法,概念:

3、狭义的刑事诉讼法:1979年刑诉法典,1979年发布,96年修订。

4、广义的刑事诉讼法:与刑诉法律渊源对应。

(1)宪法。

(2)法典

(3)其他法律,刑法,关于死刑复核,追诉时效等规定。律师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4)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解释。检察院和法院是狭义的司法机关。

(5)行政法规、规章。1O%3=nJH7~Ea5[ 此文转贴于我的学习网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1O%3=nJH7~Ea5

(6)有关国际公约和条约。前提是我国签署和批准的,且非保留条款。

刑事诉讼法的狭义与广义区分: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 79 年制定、96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

(2)所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6、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程序法vs 实体法)

刑诉的作用:第一层次:刑诉保障刑法得以正确实施(工具价值)

            第二层次:刑诉独立于实体法(独立价值)如:非法证据排出原则

刑诉的独立价值: 1、限制公权力2、保障**3、增加裁判说服力,权威性(审判公开,回避制度等)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 1 条、第 2 条)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   二者关系:二者并重,

保障**:1、保障社会大众的**,通过惩罚犯罪;

2、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核心,最容易是受到侵犯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

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程序、实体,二者并重

公安机关打张某,张某说: 那个东西是我偷的,(程序优先)

公安机关打张某,张某说: 那个东西是我偷的,我放到我家里,这个赃物可以作为作为证据使用,(这里是实体优先)

程序价值:工具价值,保障实体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控制权利保障**。

3、诉讼效率与公正的关系: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如: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调解,和解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结构、职能)

目的:惩罚犯罪,保障**,强调秩序。

结构: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等腰三角】

职能: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Cm&-zC?0Gvh DhvT6Vz[本_文_来_源_于_我_的_学_习_网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 ]Cm&-zC?0Gvh DhvT6Vz

f3: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1、 公安机关=狭义的侦查(破案)+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

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6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侦察机关(双重领导)。

 法院没有侦查权、只有建议补充侦查权。法院没有刑事拘留决定权利,

2、 检察机关=狭义的检察(诉讼监督)+决定逮捕+批捕+自侦+提起公诉

3、 法院:审判权+决定逮捕(审判阶段)

依法行使审判权;专属原则(任何机关不能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程序无效: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只包括法院、检察院,不包括侦查机关;所谓独立是相对的,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要受到共产党领导,和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大、人大常委会可以干涉,但不能行使。

法院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的独立,独立于外部,独立于上级法院。(因为法院的上下级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体现在二审,再审,死刑复核。且此种监督表现为事后监督,即必须在一审审判结束后按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不是合议庭独立,因为重大疑难案件合议庭难以决定的,合议庭请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判决实际上是审判委员会的判决。

检察院的独立:是指整个检察院系统独立,而不存在单个检察院的独立,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察院内部也不存在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因为检察院内部是在检委会领导下的检察长负责制(检察院的一切决定权都在检察长手中);

公安机关报捕——检察院不批准——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复议被驳回——可以向上级检察院要求复核——上级法院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改变不批准逮捕决定,必要时直接做出批捕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注:分工负责是前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保障。

 

★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全方位监督)

    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监督要等到生效之后才能监督。

1、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或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的:

检查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天内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应当在接到立案书后15天内立案。

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审判监督(事后监督有权以检察机关整体的名义提出纠正意见,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4.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进行诉讼,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E4c]pk:?{$)Q*j=i [此资料转贴于学习网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E4c]pk:?{$)Q*j=i

少数民族诉讼参与人在当地参加诉讼,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外国人诉讼参与人在中国参加诉讼,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提供翻译(费用自理),如果放弃这个权利,需用书面申请。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辩护权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2.辩护权行使时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随时可以为自己辩护。

  公诉案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羁押,有具体要求请xx具体律师的,看押机关应转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该将信息转交给xx律师或其律所,若没有说明具体律师的,公安应该将具体的信息转交给当地的律师协会,或司法局。

检察院的保障义务:在收到审查起诉材料的三天内,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义务

法院指定辩护:可以指定,应当指定。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没有确立无罪推定)f12

  刑诉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当时检察院有非常重要的权力,免予起诉,免予起诉有定罪免刑的性质,超出其控诉的职能,导致   控审不分。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

(1)定罪权统一:废除了检察机关免予起诉

(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废除“人犯”称谓。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  

(3)明确了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

(4)确立了“疑罪从无”(在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

在证据不足时,达不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时候,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说他是无罪的。

证据不足体现在两个阶段,一个是审查起诉,一个是一审。

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不是确凿)充分。刑诉142条:达不到证明标准可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经过补充侦查证仍然不足 ,要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也可以补充侦查,第二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一审阶段达不到证明标准,应当作出由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我们国家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刑诉12 条表诉差不多,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

   具体表现:具体制度上有两方面的差距。

   一、刑诉93条,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而是规定本案有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使得犯罪嫌疑人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成了控方的证据来源。

   二、一审阶段疑罪从无。二审证据不足怎么办?死刑复核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不是无罪判决?

       二审证据不足;或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都不是疑罪从无。

       死刑复核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裁定不核准,应当发回重审。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 14 条)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总结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刑诉规定)

讯问未成年人,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况外,应当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公安部规定) l\^8}N6I!eXvTiUq[ 本_资_料_来_源_于_贵_州_学_习_网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 )l\^8}N6I!eXvTiUq

询问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14-16岁一律不公开,16-18岁一般不公开。年龄以审判时的年龄为准

审判阶段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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