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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往年一样,刑法大纲保持大体不变的状态,总论部分仅在犯罪分类的考点中增加了一项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刑法分则中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调整了相关罪名,并增加一些罪名。备战2007年司考,考生关注的重心仍然是最新的法律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07大纲明确列出了刑法部分主要的法律文件,通过与去年的对比,很容易发现今年新增的重要法规:一个刑法修正案和四个司法解释。因为《刑法修正案(六)》的内容完全体现在大纲及教材中,本文将其与大纲变化一并说明。
一、07大纲的新增内容: 1.第二章 犯罪概说 %ovy=D o.kYRuY_r$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资格考试司法考试 http://Www.gzU521.com ] %ovy=D o.kYRuY_r$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犯罪法定分类新增了“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教材中讲述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区分的内容非常简单,关键是在案例中把握二者的区分。如何把握这个新增考点呢?首先,考生应该了解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什么是单位犯罪,并能够判断出哪些犯罪属于自然人犯罪,哪些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其次,考生应重点掌握第七章关于单位犯罪的理论阐述,在遇到选择题和案例题时,做到运用所学理论正确作答。 2. 第十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节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删掉了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新增了“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之所以删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对刑法第134条进行了修改,将第134条的内容分为两款来表述。鉴于两款的法定刑不同,教材认为应区分成为两个罪名: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这样,原来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就不存在了。 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虽然该罪名考试的可能性不大,考生还是要了解一下。要注意以下三点:(1)该罪是特殊主体,即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的有关人员,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领导、指挥、调度生产、作业的人员。这种主体的特殊性使得生产、作业责任事故罪与一般主体的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罪名区别开来。(2)该罪的表现是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的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造成事故的行为必须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这就区别于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发生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所谓重大伤亡,只是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重大损失,是指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足5万却有其他严重情节。(3)该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尽管行为人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属于明知故犯,但对于最后的结果却是过失。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同样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具有强令资格的人明知违章且存在很大的危险,但最后结果的发生却不是他所希望的。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六)》的新增罪名。该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在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类的犯罪之后,又不报或者谎报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对此应当数罪并罚。 教材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又特别增加了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 第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改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将“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增加了“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擅自运用客户资金、财产罪”、“违规运用资金罪”,修改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金融犯罪虽然在司法实务中影响很大,在刑法理论上却较为简单,在司法考试中更不是重点所在。所以,尽管有众多新增罪名,大家做一般了解即可,无需深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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