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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司法考试物权法复习的七大细节

司法考试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7-3-12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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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复习有几个亮点,会对07考试产生影响。例如: 

  1.在过去,为动产善意取得。也就说善意取得是基于占有的公信力。将来,基于登记的公信力,也能够善意取得。也就是说,动产与不动产都能善意取得。  

  2.采取物权法定原则。即我在《课堂笔记》中写的种类强制、内容强制。 

  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从理论走向法典。 

  4.典权、居住权都没有了。典主要发生在农村。农村村民只有一块宅基地,而地随房子走的。居住权是英美法的制度,在我国涉及的面比较少。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没有规定上述两权,该两权是不能作为物权存在的。居住权可以用债权制度保护。 

  5.质权加了不少东西。债权质押有了新发展(比如以应收账款质押等),最高额质押参照最高额抵押的规定。 

  6.抵押仍然是担保之王,分数肯定不会少。将来的财产也可以抵押。登记的效力必是考试重点。 

  7.占有仍然是难点。分数虽然不会太多,但应当有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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