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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国际商务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结合国际商务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评审条件 (一)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 3.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根据国民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需要,提出新的任务或课题。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丰富的国际商务工作实践经验,解决过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劳务输出入、国际租赁、国际商务调研与咨询、国际贸易仓储与运输、援外项目、受援项目、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投资、国际贷款、国际商务运营等某一专业工作中关键性问题。 2.透彻了解涉及本专业岗位的国内外法律、政策、规范、规章、标准、惯例的基本内容,并结合工作正确熟练运用。 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参与组织重大项目实施或进行国际商务活动过程中,妥善协调本单位、本部门及合作方等各方面关系。 4.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与决策能力,为外经贸行业或本单位、本部门国际商务方面的业务改革、业务发展提供过决策依据。 5.具有指导国际商务师工作或研究生学习的水平,审定过国际商务师的工作成果报告或研究生的论文。 6 (1)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劳务输出入、国际租赁、国际商务咨询、国际贸易仓储与运输、援外项目、受援项目、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投资、国际贷款等)谈判,或为主参与重大项目谈判二次以上; (2)主持过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或为主参与组织重大项目实施二次以上; (3)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加过政府高级(省、部)代表团进行国际商务活动; (4)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制定、编写过有关国际商务工作的地区、国别政策或国家法令、法规、规章等; (5)国家级研究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6)承担过省、部级研究项目;在其中一项中担任某一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二项以上主要参加者; (7)主持或主要参与过制定、编写外经贸行业或本单位中、长期的发展计划、战略、规划; (8)3年以上完成所在单位外经贸任务的组织者或主要参加者; (9)负责(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组建过境外子公司; (10)主持或为主参与办理过反倾销案件,大宗或疑难索赔案件; (11)担任经济贸易仲裁员,主持并实际办理过10个以上的案件; (12)主持(或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参与)过大批量进出口货物仓储与运输项目管理; (13)为上述十二类国际商务活动提供准确、及时、系统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二次以上。 (三)业绩与成果 1. 在担任国际商务师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出版过较高专业水平和应有价值的著述(5万中文字以上),或翻译出版过具有参考价值的译著(10万中文字以上); (2)在省、部级(含)以上刊物上或国际学术刊物(不含摘要)上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三篇以上; (3)在省、部级认定的内部发行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四篇以上; (4)在国际商务工作中独立完成的分析、预测、开发、运营等方面的专业报告或论文不少于四篇,其中至少有二篇经专家评审、论证具有较高水平和应用价值。 2.在担任国际商务师工作期间,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和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其成果(主要贡献者)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一次以上; (2)对国际市场(商品、运输、租赁、工程承包、劳务、技术、资金等市场)走势作出过较准确的预测,或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从而使创汇或成交额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有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或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业务鉴定); (3)对援外项目、受援项目、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项目之一项作出过详细、准确的可行性分析,或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或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业务鉴定); (4)对国际商品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劳务输出入、国际租赁、国际贸易仓储与运输、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投资、国际贷款等专业工作中的一个项目精心组织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有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或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业务鉴定); (5)对援外、受援、双边或多边经济合作等专业工作中的一个项目精心组织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有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或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业务鉴定); (6)国际商务运营工作成绩突出,为本单位三次以上超额完成任务作出主要贡献; (7)提出对国际商务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或实用价值的分析报告、研究报告,被国家有关部门、单位认可采纳,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8)创汇、成交成绩突出,三次超额完成年度任务; (9)承担或主要参与办理反倾销案件、大宗或疑难索赔案件,并为国家挽回损失; (10)在贸工、贸技、贸农结合工作中,效益显著,有二次超额完成年度任务; (11)所负责的境外子公司经济效益显著,有二次超额完成年度任务。 四、附则 1.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为国家教委所规定的教材,可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考试或论文答辩考察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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