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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二〇〇八年同等学力人员 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 3/?%k}g@RSI4f [ 本 资 料 来 源 于 贵 州 学 习 网 考研一方同等学历/在职硕士 http://Www.gzU521.com ] 3/?%k}g@RSI4f 全国统一考试结果的通知 学位中心[200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二、同时下达的2008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考生清单(附件,加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章)为相关考生考试合格的证明,请做好备案。 四、按照学位办[2008]1号文件关于"对于不具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考试部门将不提供考试成绩"的规定,不提供资格不符考生的考试成绩。 五、考生可通过网站www.zzss.org免费查询考试成绩 六、要求复核考试成绩的考生,须在2008年9月20日之前登陆www.zzss.org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有异考生的正确成绩将通知相应省级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并手机短信通知相关考生。复核成绩与原下达成绩一致的考生成绩不再重复下达。 附件:2008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考生清单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2008年同等学力考试成绩查询说明 一、2008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结果已正式下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和考生拟申请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二、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的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其中英语试卷二的成绩不低于18分,俄语、法语、德语和日语试卷二的成绩不低于16分;建筑学的综合考试和快速设计两部分的成绩均不低于60分。 三、从2006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再颁发《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和《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学位中心下达至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的合格考生清单,将作为有关考生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的有关规定,对2008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已做出“取消当年考试成绩”的处理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上述考生的考试成绩已被取消。l}\9H[:M!6 YWvh\x[ 此文转贴于我的学习网考研一方同等学历/在职硕士 http://www.Gzu521.com]l}\9H[:M!6 YWvh\x 五、按照学位办[2007]2号文件中“对于不具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考试部门将不提供考试成绩”的精神,本次不提供资格不符考生的考试成绩。 六、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广大考生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知本人考试成绩: 1、考生向考试所在地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所申请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查询; 2、考生登录在职硕士联盟网站(www.zzss.org)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方式请参阅该网站成绩查询说明。 七、若考生忘记本人的准考证号,将无法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可登录在职硕士联盟网站(www.zzss.org)依照该网站的成绩查询说明步骤,先查询本人的准考证号后再进行成绩查询。 八、若考生认为自己的考试成绩有误,可申请要求复核考试成绩。考生须在2008年9月20日之前登录在职硕士联盟网站 (www.zzss.org),递交成绩复核申请(具体步骤参见该网站的成绩查询说明)。由在职硕士联盟网站汇总后上报传至学位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复核工作结束后,我们将复核成绩与原下达成绩有异的考生成绩通过短信方式通知该考生,最终成绩以短信下达通知为准;复核成绩与原下达成绩一致的考生成绩不再重复下达。 九、成绩复核的范围和内容 成绩复核工作只对考生答卷在阅卷工作中有无漏阅,登分、合分有无差错等进行复核,不对评阅标准进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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