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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六 (19)将第229页第3题修改如下: 3.下列选项中,只能适用于动产的权利或制度有( )。 a.登记 b.留置权 c.抵押权 d.占有 单元六答案与精解 (20)将第231页第3题精解修改如下: 3.b 【精解】登记主要适用于不动产,但特殊的动产也适用登记制度,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虽为动产,但因价值较大,不宜采用交付的公示方式。因此,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须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对于这些物权的转移,非经登记不生物权效力。可见,登记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故排除a项。留置权只能适用于动产。抵押权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占有既可以是对动产的占有,如动产质权,也可以是对不动产的占有,如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房屋的占有。《物权法》第五编规定了占有制度。不过,考试中涉及占有的知识点并不多。可见,应排除c、d项。 (21)在第233页第16题精解后面增加如下精解内容: 16.……注意:有关添附的内容及其效力,《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因此,有关添附及其效力的知识点仍然适用《民法通则》及其《民通意见》的有关规定。不过,对于《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关添附的规定,许多学者提出已经不适应目前的社会情势,因此,有关添附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考生仍然依据以前掌握的知识点来确认添附及其效力。 (22)在第234页第19题精解后面增加如下内容: 19.……注意:《物权法》并没有规定一物一权原则,仅仅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单元七 (23)将第235页第10题修改如下: 10.甲有佩玉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拾走,并将其陈列于家,乙的朋友丙十分喜爱,乙遂将其以合理价款卖给丙。则( )。 a.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则无权要求丙返还佩玉 b.佩玉属于无主物,乙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c.佩玉属于遗失物,如果甲在2年后向丙提出返还佩玉的请求,丙应当返还 d.佩玉属于遗失物,丙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佩玉的所有权 (24)将第235页第14题修改如下: 14.下列选项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是( )。 a.甲、乙、丙各出资3万元买断一工厂 b.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按份共有,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c.甲、乙二人系夫妻,对于夫妻财产,甲主张按份共有,乙主张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d.甲、乙、丙系朋友关系,三人共同出资购置生活用房一栋 单元七答案与精解 (25)将第237页第10题精解修改如下: 10.a 【精解】之所以对本题提干作出修改,原因有二:第一,原题设计加工行为的选项与本题无关;第二,原题虽然不存在问题,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原题已经不适应对考生实施考查的需要。为了帮助考生深刻理解《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特作上述修改。佩玉属于遗失物,而不是无主物,乙不能依据先占取得佩玉的所有权,故排除b项。不过,虽然《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但我国仍然承认先占。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排除d项。不过,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遗失物虽然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最后占有人为善意,所有人要求返还遗失物时,必须给予善意占有人补偿,如果遗失人为恶意,则不予补偿。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人要求占有人返还遗失物的,必须自遗失之日起2年的除斥期间内提出,超过此期限的,占有人可以不返还。故c项表述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受让人占有遗失物的,权利人有选择权,即权利人或者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故a项表述正确。 (26)将第238页第14题精解修改如下: 14.c 【精解】之所以对本体提干作出修改,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原题已经没有正确答案。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但《物权法》对此进行了修改,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法》之所以作出与《民法通则》近乎相反的规定,原因在于,当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还是不明确的,因此作出上述修改。当然,如果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的,仍然推定为共同共有。考生应当注意:对于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的推定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故本题经修改后,应选c项。其余选项不存在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男女同居关系或者遗产分配前形成的财产关系,因此都属于按份共有。 单元九答案与精解 (27)在第246页精解部分后面增加如下内容: 5.……注意:《物权法》并没有规定一物一权原则。 (28)将第248页第15题的精解修改如下: 15.c 【精解】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对比上述规定,选c项。注意:考生应当对比《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和《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有关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找出有关抵押财产范围在措辞上的变化,如《物权法》将《担保法》抵押财产范围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单元十答案与精解 (29)将第252页第8题精解后面增加如下内容: 8.……《物权法》对各类相邻关系的承担方式并没有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有关各类相邻关系的责任承担方式,这些规定仍然有效。现将概括各类相邻关系的责任承担方式。相邻土地通行或占用关系: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相邻用水、排水关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相邻建筑物范围内的通行关系: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相邻房屋滴水关系: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地下物或植物危及安全关系: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注意:《物权法》公布实施后,《物权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的相邻房屋滴水关系纳入《物权法》的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中。《民法通则》规定的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等危及安全关系,以及相邻一方种植的竹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安全关系纳入相邻防险关系中。此外,《物权法》在相邻关系类型的规定上也不同于《民法通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相邻关系的类型包括:(1)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7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和铺设管线产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8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4)因建筑物通风、采光产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5)因排污(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产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90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6)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物权法》第91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单元十二 (30)将第259页第13题修改如下: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产生留置权的是( )。 a.租赁合同 b.仓储合同 c.赠与合同 d.建设工程合同 单元十二答案与精解 (31)将第262页第12题精解最前面增加如下内容: 12.a 【精解】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 (32)将第262页第13题精解修改如下: 13.b 【精解】之所以对本题提干作出修改,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第231条、第232条、236条的规定,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即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就可以产生留置权,如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各类服务合同、侵权行为等,都可以产生留置权。如果仍然保留提干原选项,则可能会造成多选,故予以修改。由于留置权只能适用于动产,故排除d项。租赁合同、赠与合同都不具有服务性质,且也无法产生债权债务的牵连关系,故排除a项。故本题只能选c项。 单元十三答案与精解 (33)将第265页第4题精解修改如下: 4.a 【精解】记名证券、毒品、麻醉品、盗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故选a项。注意: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我们仍然可以认定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即便从同类商品的公共市场购得盗窃物、赃物或遗失物,买受人也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最后的买受人出于善意,在所有权人索回盗窃物、遗失物、赃物时,所有权人应当补偿最后占有人的损失;如果最后占有人为恶意,则最后占有人无权要求补偿损失。对于这一点的变化,考生应当格外注意。 (34)在第266页第11题精解部分后面增加如下内容: 11.……上述解析的具体规定参见《物权法》第239条以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注意:有关抵押权和执行权的关系,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因此,《担保法》对于抵押权和执行权的关系的规定仍然有效。 单元十四 (35)将第268页第5题修改如下: 5.文某从申某家偷出一块新表,按照商店标价在卖手表的公共市场卖给了不知情的郑某,后文某另案被捕,交待了此事。申某一得知此事,就马上要求郑某限期返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a.郑某应将手表返还给申某,所付价款由申某退还 b.郑某由于从公共市场以合理价款购得,故郑某有权不将手表返还给申某 c.郑某应将手表返还给申某,所付价款由申某支付,再由申某向文某追偿 d.郑某应将手表返还给申某,所付价款由申某补偿 单元十四答案与精解 (36)将第270页第5题精解修改如下: 5.d 【精解】之所以对本题提干进行修改,是因为《物权法》公布后,原题似乎a项正确,但表述有问题,即不应当表述为“退还”,而应当表述为“补偿”。其余选项已经没有正确答案。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本规定,a项错在:所付价款应由文某补偿。文某然后向申某追偿,但假如郑某取得手表为恶意,那么所付价款应由申某赔偿,文某不负补偿义务。这里一定要注意。b项错在:无论是否善意,是否从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购得,都不适用善意取得,这是对原善意取得认定的一个重大修改。c项错在:所付价款由申某补偿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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