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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的起源
一、法产生的历史过程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才出现的社会现象。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丰富,出现了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社会的分工、产品的剩余和交换,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进一步导致了贫富分化,导致了阶级的形成。阶级形成以后,掌握军事领导权以及生产、交换和分配权的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巩固本阶级的统治地位,就建立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这样,国家就产生了,原来氏族社会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关就变成了奴隶主阶级镇压奴隶阶级反抗的暴力工具。这样,原始社会就解体了,奴隶制社会建立起来了。 随着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的习惯渐渐渗入阶级性,最后形成体现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法,这样,法就产生了。法和国家的产生是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一方面,统治阶级要运用法律来维护其统治,来推动国家的运转;另一方面,法的认可和制定,法的普遍效力,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因此,法的产生有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是原始社会后期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社会关系性质的根本变化,进而促成社会规范的发展变化。(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二、法与原始氏族习惯的区别 1.反映的意志不同。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而氏族习惯则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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