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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 和第七条 ,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参照本规定执行。?QO}.*lt0\0AIH-5[ 此文转贴于我的学习网考研一方考研政治 http://www.Gzu521.com]?QO}.*lt0\0AIH-5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对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度作出规定,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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