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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民法学(第五章)(2)

法律硕士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06-9-30   【字体: 】   来源:Gzu52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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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法律特点;条件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zX?As$Y[转 贴 于 我 的 学 习 网 考研一方法律硕士 HTtp://wwW.gzU521.coM)"%zX?As$Y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认定;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新增)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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